2026-02-10 | 中央社
許智信以林姿妙秘書名號詐財 更一審判貪污10罪
前宜蘭縣專員許智信以縣長林姿妙秘書名號詐騙投資,7罪定讞,另10罪更審。高院更一審今天依貪污罪的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財罪10罪,各判7年2月至7月10月不等徒刑,可上訴。
本案起於,許智信於民國109年2月至112年9月間,受聘於宜蘭縣政府公共造產基金擔任業務員等,同時也是縣長林姿妙團隊駐區宜蘭市專員,代表或陪同縣長參與活動,使數名告訴人誤信其與縣長關係密切,財務穩健。
許智信明知投資失利、積欠債務,卻佯稱可透過他投資縣府標案、採購案等,使告訴人分別交付新台幣20萬至1280萬元不等款項。
許智信被控7個詐欺取財罪,非屬公務員職務上犯罪,已判決定讞,應執行2年6月徒刑並已入監執行。另10個詐欺取財罪部分,最高法院認為,依卷證內容,許智信此部分行為是否與職務相關,及是否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仍須調查,將案件發回台灣高等法院,由高院更一審審理。
高院更一審今天認為,綜合卷內事證,許智信確實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的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10罪);許智信僅坦承犯普通詐欺罪,否認涉犯貪污罪,並不可採。
更一審審酌,許智信犯後態度不佳,未坦承全部犯行,迄今未與10名被害人達成和解,依貪污罪的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10罪,各判處7年2月至7月10月不等徒刑,全案可上訴。
本案起於,許智信於民國109年2月至112年9月間,受聘於宜蘭縣政府公共造產基金擔任業務員等,同時也是縣長林姿妙團隊駐區宜蘭市專員,代表或陪同縣長參與活動,使數名告訴人誤信其與縣長關係密切,財務穩健。
許智信明知投資失利、積欠債務,卻佯稱可透過他投資縣府標案、採購案等,使告訴人分別交付新台幣20萬至1280萬元不等款項。
許智信被控7個詐欺取財罪,非屬公務員職務上犯罪,已判決定讞,應執行2年6月徒刑並已入監執行。另10個詐欺取財罪部分,最高法院認為,依卷證內容,許智信此部分行為是否與職務相關,及是否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仍須調查,將案件發回台灣高等法院,由高院更一審審理。
高院更一審今天認為,綜合卷內事證,許智信確實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的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10罪);許智信僅坦承犯普通詐欺罪,否認涉犯貪污罪,並不可採。
更一審審酌,許智信犯後態度不佳,未坦承全部犯行,迄今未與10名被害人達成和解,依貪污罪的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10罪,各判處7年2月至7月10月不等徒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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