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3-13 | 中央社
國安局前組員為求職洩密對岸 判刑4年定讞
國安局前組員彭順富為在中國謀求工作機會,竟涉嫌在中國教育部轄下某學術人才招聘網站,刊登自身國安局經歷洩漏情報,二審判處4年徒刑。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定讞。
歷審判決指出,彭順富自民國84年間起任職國安局某單位組員,負責電子密碼機破密等業務,屬國家情報工作法所稱的情報人員,其工作內容由國安局局長核定列為機密等級,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應永久保密不得洩漏。
但彭男於95年間停役後,為圖在中國謀求工作機會,竟於107年5月間某日,在中國教育部轄下的某學術人才招聘網站,刊登其本身經歷及任職國安局期間的研究項目成果資訊,導致洩漏涉及情報來源、管道或組織及有關情報人員身分資訊。
一審桃園地方法院認定,彭男所為涉犯修正前國家情報工作法的洩漏情報資訊罪,判處4年徒刑。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於去年7月間駁回上訴。
高院表示,彭男明知台灣地區與中國的現狀,竟為在中國求得教職,即罔顧國家多年栽培及照顧,將本身經歷資訊及研究成果資訊刊登於學術網站而為本案犯行,合議庭考量他犯後否認犯行,並參酌他先前已有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案件遭判處有期徒刑的前案紀錄,認定一審判刑並無違誤,因此駁回上訴。
彭男不服判決結果上訴三審,經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判決並未違背法令,於本月11日駁回上訴,全案確定,彭男須入獄服刑。
歷審判決指出,彭順富自民國84年間起任職國安局某單位組員,負責電子密碼機破密等業務,屬國家情報工作法所稱的情報人員,其工作內容由國安局局長核定列為機密等級,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應永久保密不得洩漏。
但彭男於95年間停役後,為圖在中國謀求工作機會,竟於107年5月間某日,在中國教育部轄下的某學術人才招聘網站,刊登其本身經歷及任職國安局期間的研究項目成果資訊,導致洩漏涉及情報來源、管道或組織及有關情報人員身分資訊。
一審桃園地方法院認定,彭男所為涉犯修正前國家情報工作法的洩漏情報資訊罪,判處4年徒刑。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於去年7月間駁回上訴。
高院表示,彭男明知台灣地區與中國的現狀,竟為在中國求得教職,即罔顧國家多年栽培及照顧,將本身經歷資訊及研究成果資訊刊登於學術網站而為本案犯行,合議庭考量他犯後否認犯行,並參酌他先前已有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案件遭判處有期徒刑的前案紀錄,認定一審判刑並無違誤,因此駁回上訴。
彭男不服判決結果上訴三審,經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判決並未違背法令,於本月11日駁回上訴,全案確定,彭男須入獄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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