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3-25 | 中央社
勞發署前助理研究員採購詐財案 二審改判6年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林姓前助理研究員,遭控透過小額採購詐財,一審依貪污罪判刑8年。經上訴台中高分院審理後,二審今天改判6年、褫奪公權4年,可上訴。
依據檢方的起訴書指出,林姓男子於民國99年至109年擔任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助理研究員,負責辦理電機電子類群訓練教學、學員輔導等,並為承辦採購人員。
林男於100年委請他人設立機電公司,並由他實質掌控業務營運與資金使用,長期以該公司名義承攬其辦理的小額採購標案,並以備品或舊品混充出貨,他身兼請購人及負責驗收的領料人,詐得採購價金。
此外,林男與某公司劉姓負責人為避免採購案流標,安排林男的電機公司及劉男妻子所設的公司參與陪標,後由劉男順利得標,給予林男回扣。案經彰化地檢偵辦後,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將林男起訴。
彰化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林男10年不法所得超過新台幣500萬元,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欺取財等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5年。違反政府採購法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等罪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褫奪公權1年、緩刑3年,須向公庫支付10萬元。
林男犯貪污罪部分,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後,合議庭審酌,林男犯後均坦白承認案件客觀事實,始終配合調查,並已繳回全部犯罪所得,且與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和解,犯後已盡全力彌補所造成的損害。
台中高分院今天宣判原判決撤銷,改判林男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褫奪公權4年,全案仍可上訴。
依據檢方的起訴書指出,林姓男子於民國99年至109年擔任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助理研究員,負責辦理電機電子類群訓練教學、學員輔導等,並為承辦採購人員。
林男於100年委請他人設立機電公司,並由他實質掌控業務營運與資金使用,長期以該公司名義承攬其辦理的小額採購標案,並以備品或舊品混充出貨,他身兼請購人及負責驗收的領料人,詐得採購價金。
此外,林男與某公司劉姓負責人為避免採購案流標,安排林男的電機公司及劉男妻子所設的公司參與陪標,後由劉男順利得標,給予林男回扣。案經彰化地檢偵辦後,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將林男起訴。
彰化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林男10年不法所得超過新台幣500萬元,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欺取財等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5年。違反政府採購法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等罪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褫奪公權1年、緩刑3年,須向公庫支付10萬元。
林男犯貪污罪部分,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後,合議庭審酌,林男犯後均坦白承認案件客觀事實,始終配合調查,並已繳回全部犯罪所得,且與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和解,犯後已盡全力彌補所造成的損害。
台中高分院今天宣判原判決撤銷,改判林男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褫奪公權4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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