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3-31 | 中央社
圍捕狒狒下令開槍 桃園農業局前技工二審緩刑
六福村狒狒2023年脫逃遭圍捕中彈亡,桃園市農業局徐姓前技工涉下令開槍遭起訴。一審判刑8月,二審今天依野生動物保育法非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罪改判6月,緩刑3年。可上訴。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宣判,撤銷一審判決,認定徐姓前技工行為構成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1條第1項第1款的非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判刑6月,併科罰金新台幣25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3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8萬元。
根據高院新聞資料,合議庭審理後,依卷內事證資料,認定徐男否認犯罪並不可採,考量徐男無前科,圍捕任務事前部署欠周、行動倉促、專業度不足、各單位間聯繫失靈、現場指揮失當,徐男一時失慮,基於不確定故意而犯案,未獲任何不法利益,犯罪情節輕微,因此宣告緩刑3年。
全案緣於,六福村動物園飼養的東非狒狒2023年脫逃,桃園市平鎮區同年3月10日起獲報狒狒出沒,地方里長組隊圍捕未果。
桃園市農業局2023年3月23日起接力追捕,27日下午於楊梅區捕獲,沒想到狒狒遭獵槍打傷左胸死亡。桃園地檢署偵結,奉命開槍的林姓獵人不起訴,涉下令的桃園市農業局徐姓技工以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起訴。
一審桃園地院審理期間,徐男否認下令,且不知道林姓、劉姓獵人當時攜帶的是獵槍,加上脫逃的狒狒凶暴,為保護民眾安全,認為應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第2項「危害農林作物、家禽、家畜或水產養殖者,得予以獵捕或宰殺」。
一審認定,徐男明知脫逃狒狒是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用麻醉槍圍捕即可,竟罔顧政府保育野生動物的用心,利用不知情獵人宰殺,危害自然生態平衡,妨礙環境永續發展,又自始否認犯行,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犯野生動物保育法非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判刑8月。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今天宣判。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宣判,撤銷一審判決,認定徐姓前技工行為構成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1條第1項第1款的非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判刑6月,併科罰金新台幣25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3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8萬元。
根據高院新聞資料,合議庭審理後,依卷內事證資料,認定徐男否認犯罪並不可採,考量徐男無前科,圍捕任務事前部署欠周、行動倉促、專業度不足、各單位間聯繫失靈、現場指揮失當,徐男一時失慮,基於不確定故意而犯案,未獲任何不法利益,犯罪情節輕微,因此宣告緩刑3年。
全案緣於,六福村動物園飼養的東非狒狒2023年脫逃,桃園市平鎮區同年3月10日起獲報狒狒出沒,地方里長組隊圍捕未果。
桃園市農業局2023年3月23日起接力追捕,27日下午於楊梅區捕獲,沒想到狒狒遭獵槍打傷左胸死亡。桃園地檢署偵結,奉命開槍的林姓獵人不起訴,涉下令的桃園市農業局徐姓技工以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起訴。
一審桃園地院審理期間,徐男否認下令,且不知道林姓、劉姓獵人當時攜帶的是獵槍,加上脫逃的狒狒凶暴,為保護民眾安全,認為應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第2項「危害農林作物、家禽、家畜或水產養殖者,得予以獵捕或宰殺」。
一審認定,徐男明知脫逃狒狒是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用麻醉槍圍捕即可,竟罔顧政府保育野生動物的用心,利用不知情獵人宰殺,危害自然生態平衡,妨礙環境永續發展,又自始否認犯行,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犯野生動物保育法非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判刑8月。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今天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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