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4-08 | 中央社
曾志偉討5700萬元案 更一審判邱(王黎)寬執行給付
香港藝人曾志偉主張已故製片裴祥泉生前與他協議投資拍片及借款,欠他5700萬元,跨海提告還錢。高院更一審今判遺囑執行人邱(王黎)寬於遺產範圍給付曾志偉5700萬元。可上訴。
全案緣於,製作人邱(王(黎))寬恩師裴祥泉於民國104年5月23日去世,裴於同年1月21日所立指定邱(王(黎))寬為遺囑執行人,遺囑記載:「...在我離開之後,將我所有的動產及不動產都給...要記得還給曾志偉」等語。
曾志偉主張,他之前與裴祥泉約定將8部電影發行的收益盈餘分配給他,裴祥泉取得收益後,向他借用應得的分潤款項繼續發行新片,雙方於民國88年4月12日簽立借據跟本票,裴表明向他借款新台幣4000萬元。
曾志偉指出,裴祥泉未依約清償,繼續積欠他演出酬勞,並於92年3月18日又簽立借據及本票換約,表明向他借款總計新台幣5700萬元。不料,直到裴祥泉逝世前仍未歸還款項,因此提告。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為,曾志偉無法證明裴祥泉欠款,判曾志偉敗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認定,曾志偉與裴祥泉簽立的結算書據,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進行筆跡鑑定,確認是裴祥泉親書,足證兩人確實存在委任關係,改判裴祥泉的3名繼承人即胞兄、胞妹、胞弟應在繼承的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曾志偉5700萬元。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廢棄原判決發回。高院更一審期間,曾志偉主張,裴祥泉以遺囑指定邱(王(黎))寬為該遺囑執行人,因此應由邱(王(黎))寬就裴祥泉遺產範圍內,執行清償本件債務給付5700萬元。
高院更一審今天認定,曾志偉與裴祥泉之間存有委任契約,雙方於92年3月18日結算時,已確認裴祥泉應返還曾志偉5700萬元,此委任關係於裴祥泉死亡而消滅,裴祥泉遺囑具真實有效性,可認此債務是屬裴祥泉的遺產(消極財產),並交由遺囑執行人即邱(王(黎))寬辦理清償等事宜,因此裴祥泉對曾志偉所負債務的管理、處分權應歸屬於遺囑執行人即邱(王(黎))寬。
高院更一審表示,依民法第541條第1項及繼承的法律關係認定,本件曾志偉請求邱(王黎)寬於裴祥泉的遺產範圍內,給付曾志偉5700萬元,為有理由。全案可上訴。
全案緣於,製作人邱(王(黎))寬恩師裴祥泉於民國104年5月23日去世,裴於同年1月21日所立指定邱(王(黎))寬為遺囑執行人,遺囑記載:「...在我離開之後,將我所有的動產及不動產都給...要記得還給曾志偉」等語。
曾志偉主張,他之前與裴祥泉約定將8部電影發行的收益盈餘分配給他,裴祥泉取得收益後,向他借用應得的分潤款項繼續發行新片,雙方於民國88年4月12日簽立借據跟本票,裴表明向他借款新台幣4000萬元。
曾志偉指出,裴祥泉未依約清償,繼續積欠他演出酬勞,並於92年3月18日又簽立借據及本票換約,表明向他借款總計新台幣5700萬元。不料,直到裴祥泉逝世前仍未歸還款項,因此提告。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為,曾志偉無法證明裴祥泉欠款,判曾志偉敗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認定,曾志偉與裴祥泉簽立的結算書據,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進行筆跡鑑定,確認是裴祥泉親書,足證兩人確實存在委任關係,改判裴祥泉的3名繼承人即胞兄、胞妹、胞弟應在繼承的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曾志偉5700萬元。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廢棄原判決發回。高院更一審期間,曾志偉主張,裴祥泉以遺囑指定邱(王(黎))寬為該遺囑執行人,因此應由邱(王(黎))寬就裴祥泉遺產範圍內,執行清償本件債務給付5700萬元。
高院更一審今天認定,曾志偉與裴祥泉之間存有委任契約,雙方於92年3月18日結算時,已確認裴祥泉應返還曾志偉5700萬元,此委任關係於裴祥泉死亡而消滅,裴祥泉遺囑具真實有效性,可認此債務是屬裴祥泉的遺產(消極財產),並交由遺囑執行人即邱(王(黎))寬辦理清償等事宜,因此裴祥泉對曾志偉所負債務的管理、處分權應歸屬於遺囑執行人即邱(王(黎))寬。
高院更一審表示,依民法第541條第1項及繼承的法律關係認定,本件曾志偉請求邱(王黎)寬於裴祥泉的遺產範圍內,給付曾志偉5700萬元,為有理由。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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