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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9 | 中央社

承攬廠商變造海軍採購案報單 橋院判刑2個月

李姓廠商民國110年承攬海軍左支部採購案,因未留紙本進口報單,後續以其他進口貨物紀錄為範本製作報單並傳真給左支部,經橋院審理,依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2月徒刑。可上訴。

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書指出,李男為某公司負責人,民國110年間得標承攬海軍左營後勤支援指揮部「金屬絲制止器(攬握)等7項(第一組)」採購案時,紙本進口報單並未留存。

判決書提到,李男於113年9月間在左支部要求補提進口報單時,以105年8月間進口其他貨物的報單紀錄為範本,編輯製作後印出並傳真給左支部,損害左支部對於承攬廠商提供服務、材料品質控管的正確性。

法官認為,李男稱因心急才修改進口報單內容,並未變更進口報單本質,李男所為應屬變造私文書,另考量李男沒有前科、犯後坦承犯行,兼衡其變造文件數量及情節,依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2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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