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4-15 | 中央社
嘉縣消防隊員訓練溺斃 家屬提國賠遭駁回
嘉義縣消防局翁姓隊員110年潛水複訓溺斃,其父母聲請國賠今天宣判,法官考量規劃及執行計畫消防員均無過失而駁回,可上訴。法官認為消防署應強化裝備,讓公務人員心安。
根據嘉義地檢署不起訴處分書,嘉義縣消防局第二大隊於民國110年9月13日在仁義潭辦理潛水複訓,當日下午辦理U型定點搜索等訓練,當年31歲翁姓男隊員與張姓隊員一起下水,張員疑似因換氣過度提早浮出水面,翁員卻未一起上來。
負責安全的教官立即派員下水搜救,約20分鐘後將翁員救起並緊急送醫急救仍不治,經檢察官相驗為溺斃。
當時擔任教官的李姓、黃姓隊員被依過失致死罪嫌函送,事件經專業單位鑑定,結果排除環境、機械及人為因素,並無重大瑕疵,李員及黃員不起訴處分。
家屬認為,翁員獲救時仍戴著面罩,且氣瓶餘量充足,加上翁員具有潛水證照,甚至常訓成績優異,平時就有固定健身及運動習慣,不可能會發生意外,向嘉義縣消防局請求國家賠償。
嘉義地方法院審結,法官認為規劃訓練計畫的黃姓隊員,符合消防機關辦理各項救災訓練安全管理指導原則及注意事項,已盡其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難認有過失。
嘉院表示,執行訓練計畫的總教官李姓隊員未讓學員攜帶照明設備、夥伴繩或人員標示浮球等仍進行訓練,僅採取「握手」溝通,以及僅以觀察水面氣泡掌握位置的方式進行,均無過失。嘉義縣消防局無須負國賠責任,翁員父母請求國賠,應予駁回。
法官認為,消防署各種訓練項目應攜帶物品、訓練內容安排、訓練地點選擇等標準化流程尚待加強,可參考海軍艦隊潛水作業手冊或美日等消防單位訓練資料,詳細列載,讓規劃、執行及參訓計畫消防員均能知悉及有所依循。
法官表示,消防署應建立公共安全潛水專業體系及分級訓練與證照制度,落實專業培訓及儲備師資名冊,編列預算強化裝備與科技運用,讓公務人員心安,才更能勇於任事、為國家付出,民眾也才能對國家更有信心。
根據嘉義地檢署不起訴處分書,嘉義縣消防局第二大隊於民國110年9月13日在仁義潭辦理潛水複訓,當日下午辦理U型定點搜索等訓練,當年31歲翁姓男隊員與張姓隊員一起下水,張員疑似因換氣過度提早浮出水面,翁員卻未一起上來。
負責安全的教官立即派員下水搜救,約20分鐘後將翁員救起並緊急送醫急救仍不治,經檢察官相驗為溺斃。
當時擔任教官的李姓、黃姓隊員被依過失致死罪嫌函送,事件經專業單位鑑定,結果排除環境、機械及人為因素,並無重大瑕疵,李員及黃員不起訴處分。
家屬認為,翁員獲救時仍戴著面罩,且氣瓶餘量充足,加上翁員具有潛水證照,甚至常訓成績優異,平時就有固定健身及運動習慣,不可能會發生意外,向嘉義縣消防局請求國家賠償。
嘉義地方法院審結,法官認為規劃訓練計畫的黃姓隊員,符合消防機關辦理各項救災訓練安全管理指導原則及注意事項,已盡其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難認有過失。
嘉院表示,執行訓練計畫的總教官李姓隊員未讓學員攜帶照明設備、夥伴繩或人員標示浮球等仍進行訓練,僅採取「握手」溝通,以及僅以觀察水面氣泡掌握位置的方式進行,均無過失。嘉義縣消防局無須負國賠責任,翁員父母請求國賠,應予駁回。
法官認為,消防署各種訓練項目應攜帶物品、訓練內容安排、訓練地點選擇等標準化流程尚待加強,可參考海軍艦隊潛水作業手冊或美日等消防單位訓練資料,詳細列載,讓規劃、執行及參訓計畫消防員均能知悉及有所依循。
法官表示,消防署應建立公共安全潛水專業體系及分級訓練與證照制度,落實專業培訓及儲備師資名冊,編列預算強化裝備與科技運用,讓公務人員心安,才更能勇於任事、為國家付出,民眾也才能對國家更有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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