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4-27 | 中央社
男刺女友19刀亡一審判無期 二審出庭辯無殺人犯意
宿姓男子不滿蔡姓女友要分手,涉持刀刺傷蔡女19刀,蔡女送醫傷重不治,一審判宿男無期徒刑;案經上訴,二審今天開庭審理,宿男否認有殺人犯意,辯「我從頭到尾都沒有要殺她」。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今天開庭時,宿男表示,他只是想要傷害蔡女才害對方身亡,「我沒有故意要殺她」、「我從頭到尾都沒有要殺她」。
宿男律師則說,宿男沒有殺人故意,只有傷害犯意,認為一審量刑過重;他也主張,宿男在警詢、首次偵查做筆錄時,沒有律師在場辯護,恐有侵害被告受律師協助權,聲請調閱士林地檢署偵查卷宗,釐清筆錄有無證據能力。
檢察官表示,一審已調查明確,宿男犯行是出於殺人故意,判決沒有違背經驗或論理法則,科刑也沒有逾越或濫用,認為宿男上訴無理由,請求駁回上訴。
起訴指出,52歲宿男不滿48歲蔡姓女子要分手,涉持刀刺傷蔡女19刀後自戕,宿男送醫無礙,蔡女送醫傷重不治;士檢偵查後,依殺人罪起訴宿男,並移審士林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法庭審理。
士院國民法官法庭審理後,認為宿男持具高殺傷力凶器,執意對死者猛烈、凶殘攻擊,出於對死者的殺人故意,去年12月19日依殺人罪判處宿男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今天開庭時,宿男表示,他只是想要傷害蔡女才害對方身亡,「我沒有故意要殺她」、「我從頭到尾都沒有要殺她」。
宿男律師則說,宿男沒有殺人故意,只有傷害犯意,認為一審量刑過重;他也主張,宿男在警詢、首次偵查做筆錄時,沒有律師在場辯護,恐有侵害被告受律師協助權,聲請調閱士林地檢署偵查卷宗,釐清筆錄有無證據能力。
檢察官表示,一審已調查明確,宿男犯行是出於殺人故意,判決沒有違背經驗或論理法則,科刑也沒有逾越或濫用,認為宿男上訴無理由,請求駁回上訴。
起訴指出,52歲宿男不滿48歲蔡姓女子要分手,涉持刀刺傷蔡女19刀後自戕,宿男送醫無礙,蔡女送醫傷重不治;士檢偵查後,依殺人罪起訴宿男,並移審士林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法庭審理。
士院國民法官法庭審理後,認為宿男持具高殺傷力凶器,執意對死者猛烈、凶殘攻擊,出於對死者的殺人故意,去年12月19日依殺人罪判處宿男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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