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4-28 | 中央社
前台中地政局長詐領特別費 一審判2年、緩刑5年
台中市政府前地政局局長吳存金遭指控以家庭聚餐單據,詐領首長特別費共計新台幣6萬8679元。一審今天宣判,吳存金被依貪污治罪條例判處2年徒刑、緩刑5年。可上訴。
台中地院今天上午宣判,法官依據貪污治罪條例判處吳存金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2年,宣告緩刑5年,也命她在緩刑期間須接受5場法治教育,履行240小時的義務勞務。
審理期間,吳存金對起訴內容全數認罪,當庭表達悔意。她的辯護人也以每筆詐領金額不高、已全數返還犯罪所得及有會議等,請求法院給予緩刑機會。
依據檢方的起訴書,吳存金自民國107年12月間至114年2月,擔任台中市政府地政局局長,她利用職務得按月檢具原始憑證支領首長特別費3萬9700元的機會,自108年11月起至113年5月止,在台中市11家餐廳消費,均為與親屬間家庭聚餐,並非實際因公支出,仍向餐廳告知地政局統一編號開立發票或收據。
吳存金再持單據,交由不知情的地政局經辦及主計單位人員進行核銷,因而詐得首長特別費共計6萬8679元。案經檢方偵辦後,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刑法偽造文書等罪,將吳存金提起公訴。
台中地院今天上午宣判,法官依據貪污治罪條例判處吳存金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2年,宣告緩刑5年,也命她在緩刑期間須接受5場法治教育,履行240小時的義務勞務。
審理期間,吳存金對起訴內容全數認罪,當庭表達悔意。她的辯護人也以每筆詐領金額不高、已全數返還犯罪所得及有會議等,請求法院給予緩刑機會。
依據檢方的起訴書,吳存金自民國107年12月間至114年2月,擔任台中市政府地政局局長,她利用職務得按月檢具原始憑證支領首長特別費3萬9700元的機會,自108年11月起至113年5月止,在台中市11家餐廳消費,均為與親屬間家庭聚餐,並非實際因公支出,仍向餐廳告知地政局統一編號開立發票或收據。
吳存金再持單據,交由不知情的地政局經辦及主計單位人員進行核銷,因而詐得首長特別費共計6萬8679元。案經檢方偵辦後,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刑法偽造文書等罪,將吳存金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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