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4-30 | 中央社
南方澳大橋斷裂釀6死 4被告二審維持原判
宜蘭南方澳大橋民國108年間斷裂造成6名漁工喪命,一審依過失致死罪判施工與監工共4名被告1年6月至2年不等徒刑。二審今天維持原判,吳姓被告獲緩刑5年,須支付公庫25萬元。可上訴。
一審宜蘭地方法院判決指出,施工廠商僅在大橋的吊索外部直接被覆長度約20公尺至28公尺不等、無法與錨頭密接且會滑動的紅色高密度聚乙烯(HDPE)套管,再於大梁橋面板上方的HDPE套管外部裝設白色方型金屬材質箱體包覆,而白色金屬箱體與套管、橋面板的接合縫隙處,僅以樹脂類填縫膠充填,導致下錨碇機構的防水效能不佳。
此外,南方澳地區靠海且潮濕多雨,長年受高鹽量海風及雨水侵蝕,下錨碇機構的防水效能劣化後,含有鹽分的水沿套管外壁滲入下錨碇構造處,錨座進而積水,又因鋼絞線外圍未按圖施作錨碇套筒與錨頭密接保護,也無裝設喇叭狀的防水罩,鋼絞線、錨頭長期直接與滲入具鹽分的積水接觸,銹蝕嚴重,使吊索所能承受的總拉力大幅減少,最終造成南方澳跨港大橋斷裂。
一審合議庭認為,相關施工與監工都有明顯疏失,承包商林姓負責人判處1年6月徒刑;吳姓工地主任、協力廠商邊姓副總經理、監造廠商陳姓現場負責人,各判處2年徒刑。至於蘇澳港營運處工務科的方姓及黃姓經理判決無罪。
針對2名經理獲判無罪的理由,合議庭說明,南方澳大橋並非公路法及公路相關規範定義的公路,應屬港區特殊道路,且依當時台灣港務公司制定的作業要點,也無應辦理特殊性橋梁檢測的規定,因此2人並無辦理南方澳大橋至少2年1次定期檢測的作為義務;在欠缺相關法律與規範之下,因此宣判2人無罪。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高院今天駁回檢、辯上訴,維持原判,但吳姓工地主任獲緩刑5年機會,須支付公庫新台幣25萬元。高院目前尚未說明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及量刑理由。
南方澳大橋於民國108年10月1日斷裂,歷經數年重建,新橋已於111年12月18日通車。
一審宜蘭地方法院判決指出,施工廠商僅在大橋的吊索外部直接被覆長度約20公尺至28公尺不等、無法與錨頭密接且會滑動的紅色高密度聚乙烯(HDPE)套管,再於大梁橋面板上方的HDPE套管外部裝設白色方型金屬材質箱體包覆,而白色金屬箱體與套管、橋面板的接合縫隙處,僅以樹脂類填縫膠充填,導致下錨碇機構的防水效能不佳。
此外,南方澳地區靠海且潮濕多雨,長年受高鹽量海風及雨水侵蝕,下錨碇機構的防水效能劣化後,含有鹽分的水沿套管外壁滲入下錨碇構造處,錨座進而積水,又因鋼絞線外圍未按圖施作錨碇套筒與錨頭密接保護,也無裝設喇叭狀的防水罩,鋼絞線、錨頭長期直接與滲入具鹽分的積水接觸,銹蝕嚴重,使吊索所能承受的總拉力大幅減少,最終造成南方澳跨港大橋斷裂。
一審合議庭認為,相關施工與監工都有明顯疏失,承包商林姓負責人判處1年6月徒刑;吳姓工地主任、協力廠商邊姓副總經理、監造廠商陳姓現場負責人,各判處2年徒刑。至於蘇澳港營運處工務科的方姓及黃姓經理判決無罪。
針對2名經理獲判無罪的理由,合議庭說明,南方澳大橋並非公路法及公路相關規範定義的公路,應屬港區特殊道路,且依當時台灣港務公司制定的作業要點,也無應辦理特殊性橋梁檢測的規定,因此2人並無辦理南方澳大橋至少2年1次定期檢測的作為義務;在欠缺相關法律與規範之下,因此宣判2人無罪。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高院今天駁回檢、辯上訴,維持原判,但吳姓工地主任獲緩刑5年機會,須支付公庫新台幣25萬元。高院目前尚未說明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及量刑理由。
南方澳大橋於民國108年10月1日斷裂,歷經數年重建,新橋已於111年12月18日通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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