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5-10 | 中央社
郭哲敏求2億具保停押遭駁 二審裁定延押2個月
88會館負責人郭哲敏涉非法匯兌、賭博等罪,一審判刑11年8月。郭哲敏以已繳部分犯罪所得、二審判決不上訴願坐牢,求2億元具保停押。二審裁定5月16日起延押2個月,駁回聲請。
郭哲敏羈押期將於5月15日屆滿,二審台灣高等法院日前召開延押訊問庭。郭哲敏在庭上表示,二審將於29日宣判,他沒打算上訴,願意入監服刑。
郭哲敏強調,已遭羈押約3年,願提供新台幣2億元擔保金,請求給予1個多月時間安頓家裡並接回母親;他已繳交地下匯兌不法所得1.26億元,其餘博弈不法所得需出監向親友籌借,強調自己是真心面對司法,絕不逃亡。
公訴檢察官表示,郭哲敏羈押原因仍存在,且先前具保監控期間多次違規。考量郭哲敏財力、偵查期間曾逃亡及持有國外護照,一旦偷渡出境,遣返難度極高,仍有羈押必要。
郭哲敏辯稱,過去交保時均遵期到庭,觸發科技監控警示是因帶家人露營或參加宗教活動,並非規避監控。他主張若依一審刑度,再服刑約3年即可假釋,沒必要放棄鉅額保證金流亡海外。他更舉前台北市長柯文哲等重罪案件為例,認為重罪不必然伴隨逃亡,持續羈押有違比例原則,並提出限縮電子圍籬等替代處分。
高院合議庭審理後認為,郭哲敏一審被判11年8月重刑,重刑通常會提高逃亡動機。雖然二審已辯論終結,但仍可上訴三審,他規避後續審判與執行的高度可能性依然存在。此外,郭哲敏在監控期間多次觸發海岸線、港口警示,顯見有試探監控效果之嫌,單靠提高保證金或電子監控不足以防止逃亡。
針對郭哲敏主張繳回1.26億元不法所得以及比照他案,合議庭指出,繳回所得屬沒收問題,與具保無關;他案裁定屬個案判斷,不能直接比附援引。
高院8日認定郭哲敏仍有羈押必要,裁定延長羈押2個月,並駁回具保停押聲請,全案可抗告。
本案起於88會館負責人郭哲敏涉嫌經營線上博弈及地下匯兌,案發後潛逃泰國,民國112年8月遭調查局押解返台。
一審新北地院認定,郭哲敏經營博弈非法獲利35億餘元,經手匯兌金額達218億餘元,從中獲利1.26億元,依銀行法等罪判處11年8月徒刑,沒收犯罪所得。案經上訴,由二審高院審理。
郭哲敏羈押期將於5月15日屆滿,二審台灣高等法院日前召開延押訊問庭。郭哲敏在庭上表示,二審將於29日宣判,他沒打算上訴,願意入監服刑。
郭哲敏強調,已遭羈押約3年,願提供新台幣2億元擔保金,請求給予1個多月時間安頓家裡並接回母親;他已繳交地下匯兌不法所得1.26億元,其餘博弈不法所得需出監向親友籌借,強調自己是真心面對司法,絕不逃亡。
公訴檢察官表示,郭哲敏羈押原因仍存在,且先前具保監控期間多次違規。考量郭哲敏財力、偵查期間曾逃亡及持有國外護照,一旦偷渡出境,遣返難度極高,仍有羈押必要。
郭哲敏辯稱,過去交保時均遵期到庭,觸發科技監控警示是因帶家人露營或參加宗教活動,並非規避監控。他主張若依一審刑度,再服刑約3年即可假釋,沒必要放棄鉅額保證金流亡海外。他更舉前台北市長柯文哲等重罪案件為例,認為重罪不必然伴隨逃亡,持續羈押有違比例原則,並提出限縮電子圍籬等替代處分。
高院合議庭審理後認為,郭哲敏一審被判11年8月重刑,重刑通常會提高逃亡動機。雖然二審已辯論終結,但仍可上訴三審,他規避後續審判與執行的高度可能性依然存在。此外,郭哲敏在監控期間多次觸發海岸線、港口警示,顯見有試探監控效果之嫌,單靠提高保證金或電子監控不足以防止逃亡。
針對郭哲敏主張繳回1.26億元不法所得以及比照他案,合議庭指出,繳回所得屬沒收問題,與具保無關;他案裁定屬個案判斷,不能直接比附援引。
高院8日認定郭哲敏仍有羈押必要,裁定延長羈押2個月,並駁回具保停押聲請,全案可抗告。
本案起於88會館負責人郭哲敏涉嫌經營線上博弈及地下匯兌,案發後潛逃泰國,民國112年8月遭調查局押解返台。
一審新北地院認定,郭哲敏經營博弈非法獲利35億餘元,經手匯兌金額達218億餘元,從中獲利1.26億元,依銀行法等罪判處11年8月徒刑,沒收犯罪所得。案經上訴,由二審高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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