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5-13 | 中央社
盜賣國軍廢品案 士官獲緩刑求輕判二審駁回
許姓士官涉勾結廠商盜賣國軍廢品,一審判刑1年6月,緩刑4年。許姓士官上訴求輕判,高等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同案另7名軍士官一審緩刑、何姓軍職判刑3年7月,未上訴均已確定。
另方面,同案李姓資源回收廠商不服一審依貪污等罪判刑3年,提起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審酌他已繳回犯罪所得等,改判刑2年,緩刑5年,須向公庫支付新台幣60萬元。可上訴。
根據一審新北地方法院判決,本案起於軍方長久以來未妥善管理、分類廢品,導致軍中堆積大量廢鐵、廢五金,廠商為謀求利益,多不願意收取摻有大量雜物、廢鐵、廢五金的廢品,承辦人員恐上級責難,廠商為避免無從獲利,而相互配合。
一審認定,許姓士官等9名軍士官犯罪期間為民國104年至107年間,依貪污收賄或侵占職務上持有非公用私有財物罪論罪。
許姓士官等8名軍士官因認罪、繳交犯罪所得等原因獲減輕其刑,各判2年以下不等徒刑,緩刑4年或5年,須向公庫繳款。何姓軍職未拒絕廠商示好,還接受飲宴等招待,收受不法利益及款項共14萬9900元,依貪污等罪判刑3年7月,未緩刑。
其中,許姓士官涉犯侵占職務上持有非公用私有財物罪2罪,應執行1年6月徒刑,緩刑4年,須向公庫繳交20萬元,上訴二審後於今天遭駁回。除許姓士官外,其餘8名軍士官未提起上訴已確定。
另方面,同案李姓資源回收廠商不服一審依貪污等罪判刑3年,提起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審酌他已繳回犯罪所得等,改判刑2年,緩刑5年,須向公庫支付新台幣60萬元。可上訴。
根據一審新北地方法院判決,本案起於軍方長久以來未妥善管理、分類廢品,導致軍中堆積大量廢鐵、廢五金,廠商為謀求利益,多不願意收取摻有大量雜物、廢鐵、廢五金的廢品,承辦人員恐上級責難,廠商為避免無從獲利,而相互配合。
一審認定,許姓士官等9名軍士官犯罪期間為民國104年至107年間,依貪污收賄或侵占職務上持有非公用私有財物罪論罪。
許姓士官等8名軍士官因認罪、繳交犯罪所得等原因獲減輕其刑,各判2年以下不等徒刑,緩刑4年或5年,須向公庫繳款。何姓軍職未拒絕廠商示好,還接受飲宴等招待,收受不法利益及款項共14萬9900元,依貪污等罪判刑3年7月,未緩刑。
其中,許姓士官涉犯侵占職務上持有非公用私有財物罪2罪,應執行1年6月徒刑,緩刑4年,須向公庫繳交20萬元,上訴二審後於今天遭駁回。除許姓士官外,其餘8名軍士官未提起上訴已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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