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5-18 | 中央社
軍官盜租國有眷地牟利千萬元 判刑15年定讞
陸軍六軍團前軍官李振育涉嫌偽製土地租賃契約等文書,私自將軍方列管國有眷地租給多家廠商,詐取金額逾千萬元。一二審均判刑15年,褫奪公權3年,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定讞。
根據歷審判決,李振育自民國104年4月1日起至109年2月13日止,擔任陸軍第六軍團指揮部軍眷服務組上尉工程官,負責巡邏及代管轄內眷村土地、眷地占用排除、拆除眷地地上物、設置眷地圍籬及工程類小額採購等事務,竟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
李男假藉辦理眷地相關事務的機會,偽刻「六軍團主計處主參官」及「六軍團主計處預財官」的職名章,於106年至109年間,私自將軍方列管國有眷地租予多家廠商,詐取金額高達1003萬餘元。
李振育於109年因本案遭督察室約談後,同年2月13日遭撤職,李男於同年3月8日出境至菲律賓,直到114年3月遭遣返回台,解送桃園地方檢察署歸案,檢察官複訊後向法院聲請羈押,桃園地方法院認為有逃亡之虞,裁定羈押。
一審桃園地院審理時,李振育對於所為犯行坦承不諱,桃院於114年10月依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共14罪,判處李男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3年。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高院審酌李男犯後未能與被害人等達成調解等一切情況,認一審量刑妥適,於今年3月間駁回上訴。
全案上訴三審,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二審判決於認事用法上並無違誤之處,量刑妥適,於14日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根據歷審判決,李振育自民國104年4月1日起至109年2月13日止,擔任陸軍第六軍團指揮部軍眷服務組上尉工程官,負責巡邏及代管轄內眷村土地、眷地占用排除、拆除眷地地上物、設置眷地圍籬及工程類小額採購等事務,竟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
李男假藉辦理眷地相關事務的機會,偽刻「六軍團主計處主參官」及「六軍團主計處預財官」的職名章,於106年至109年間,私自將軍方列管國有眷地租予多家廠商,詐取金額高達1003萬餘元。
李振育於109年因本案遭督察室約談後,同年2月13日遭撤職,李男於同年3月8日出境至菲律賓,直到114年3月遭遣返回台,解送桃園地方檢察署歸案,檢察官複訊後向法院聲請羈押,桃園地方法院認為有逃亡之虞,裁定羈押。
一審桃園地院審理時,李振育對於所為犯行坦承不諱,桃院於114年10月依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共14罪,判處李男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3年。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高院審酌李男犯後未能與被害人等達成調解等一切情況,認一審量刑妥適,於今年3月間駁回上訴。
全案上訴三審,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二審判決於認事用法上並無違誤之處,量刑妥適,於14日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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