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5-19 | 中央社
開車撞核三廠大門 恆春鎮代會主席二審維持6月刑
核三廠去年火警,恆春鎮代會主席趙記明要入廠了解,遭廠方回應須申請而心生不滿,涉嫌開車衝撞廠區大門,一審遭判6月;案經高雄高分院審理,依妨害公務罪,維持原審刑度。
屏東地方法院一審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罪,處趙記明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案經檢方上訴,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考量趙記明犯後態度、獲員警諒解並與核三廠和解等,認一審量刑合理,今天駁回檢方上訴,維持原審刑度。全案可上訴。
全案因由,第三核能發電廠民國114年3月6日發生火警,屏東縣恆春鎮民代表會主席趙記明開車前往廠區,向核三廠公關經理表明要入內了解狀況,經對方答覆須依程序提出申請,才能入內。
趙記明因此心生不滿,涉嫌開車衝撞員警及核三廠入口處鐵捲門,造成鐵捲門損壞,經屏東地檢署偵結,依法起訴並建請法院從重處8月以上刑度。
屏東地方法院一審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罪,處趙記明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案經檢方上訴,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考量趙記明犯後態度、獲員警諒解並與核三廠和解等,認一審量刑合理,今天駁回檢方上訴,維持原審刑度。全案可上訴。
全案因由,第三核能發電廠民國114年3月6日發生火警,屏東縣恆春鎮民代表會主席趙記明開車前往廠區,向核三廠公關經理表明要入內了解狀況,經對方答覆須依程序提出申請,才能入內。
趙記明因此心生不滿,涉嫌開車衝撞員警及核三廠入口處鐵捲門,造成鐵捲門損壞,經屏東地檢署偵結,依法起訴並建請法院從重處8月以上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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