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5-26 | 中央社
阿里山公路落石造成車損聲請國賠 嘉院駁回
詹男去年9月間駕車行駛阿里山公路36.7公里處,因撞擊落石造成車損嚴重,向養護機關聲請國賠;嘉院認為機關在邊坡落石及通行安全維護已有具體作為,因此駁回聲請;可上訴。
嘉義地方法院表示,詹男去年9月20日晚上8時許駕車行駛於阿里山公路36.7公里處時,因地面落石散落於道路中央,無法閃避且無任何警示標誌,造成車輛撞擊落石受損嚴重,修復費用新台幣17萬8700元,詹男對公路養護的公路局雲嘉南區養護工程分局聲請國賠。
嘉院說,事故路段速限30公里,經承辦法官勘驗詹男車輛裝設的行車紀錄器影像顯示等方式換算,詹男當時實際車速落在時速50公里,已超速,若依速限內行駛並小心慢行注意前方路況,應可避免危險發生。
嘉院表示,雲嘉南區養護工程分局就事故路段的邊坡落石及通行安全維護已有例行性巡查,以及假日加強巡查的預防落石危害具體作為,難以認為在路段設置及管理有所欠缺,因此,詹男請求養護機關給付車輛修復費用的國賠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嘉義地方法院表示,詹男去年9月20日晚上8時許駕車行駛於阿里山公路36.7公里處時,因地面落石散落於道路中央,無法閃避且無任何警示標誌,造成車輛撞擊落石受損嚴重,修復費用新台幣17萬8700元,詹男對公路養護的公路局雲嘉南區養護工程分局聲請國賠。
嘉院說,事故路段速限30公里,經承辦法官勘驗詹男車輛裝設的行車紀錄器影像顯示等方式換算,詹男當時實際車速落在時速50公里,已超速,若依速限內行駛並小心慢行注意前方路況,應可避免危險發生。
嘉院表示,雲嘉南區養護工程分局就事故路段的邊坡落石及通行安全維護已有例行性巡查,以及假日加強巡查的預防落石危害具體作為,難以認為在路段設置及管理有所欠缺,因此,詹男請求養護機關給付車輛修復費用的國賠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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