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5-28 | 中央社
陳重文案涉做偽證 台智光董事長李慶煌遭訴
國民黨籍台北市議員陳重文涉嫌圖利案,台北地方法院去年12月間判刑合計9年,目前由高院審理中。台智光董事長李慶煌在審理期間涉嫌做偽證,遭北院移送偵辦。北檢今天依偽證罪起訴李慶煌。
根據判決,陳重文成立立錡雲端公司,涉嫌利用議員職權施壓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台智光公司向立錡雲端公司採購監視器設備,以此方式圖利立錡雲端公司新台幣308萬9700元及康立錡61萬845元;陳重文又偽造他人簽名,虛增立錡雲端公司與立展公司資本,侵占國亨公司款項。
台北地方法院去年12月間依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刑法偽造文書、業務侵占、違反公司法商業會計法等罪,判處陳重文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褫奪公權6年;另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台北地檢署調查,陳重文於民國112年4月間邀請台智光董事長李慶煌、顧問陳豐源到北投區大業路的辦公室,引薦李慶煌認識康立錡,康立錡向李慶煌自我介紹,表達希望成為台智光公司的供應商,並向李慶煌遞交名片。
不過,北院於113年10月1日審理陳重文案、傳喚李慶煌作證時,面對檢察官詢問,李慶煌當庭否認見過康立錡等語。北院事後向北檢告發李慶煌涉嫌刑法偽證罪。
檢察官偵辦後指出,陳重文在圖利案中出面引薦康立錡與李慶煌認識、交換名片、表達合作意願,利用市議員身分影響力撮合廠商合作,再由李慶煌代表台智光核決向立錡雲端公司採購北市府公托監視器案設備,完成違反利益衝突禁止的利益輸送交易架構,李慶煌的證述核屬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事項。
檢察官認為,李慶煌在法庭具結而作虛偽證述,足以影響法院對陳重文、康立錡對圖利罪的判斷,李慶煌所為涉犯刑法第168條偽證罪嫌,今天依法提起公訴。
根據判決,陳重文成立立錡雲端公司,涉嫌利用議員職權施壓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台智光公司向立錡雲端公司採購監視器設備,以此方式圖利立錡雲端公司新台幣308萬9700元及康立錡61萬845元;陳重文又偽造他人簽名,虛增立錡雲端公司與立展公司資本,侵占國亨公司款項。
台北地方法院去年12月間依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刑法偽造文書、業務侵占、違反公司法商業會計法等罪,判處陳重文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褫奪公權6年;另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台北地檢署調查,陳重文於民國112年4月間邀請台智光董事長李慶煌、顧問陳豐源到北投區大業路的辦公室,引薦李慶煌認識康立錡,康立錡向李慶煌自我介紹,表達希望成為台智光公司的供應商,並向李慶煌遞交名片。
不過,北院於113年10月1日審理陳重文案、傳喚李慶煌作證時,面對檢察官詢問,李慶煌當庭否認見過康立錡等語。北院事後向北檢告發李慶煌涉嫌刑法偽證罪。
檢察官偵辦後指出,陳重文在圖利案中出面引薦康立錡與李慶煌認識、交換名片、表達合作意願,利用市議員身分影響力撮合廠商合作,再由李慶煌代表台智光核決向立錡雲端公司採購北市府公托監視器案設備,完成違反利益衝突禁止的利益輸送交易架構,李慶煌的證述核屬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事項。
檢察官認為,李慶煌在法庭具結而作虛偽證述,足以影響法院對陳重文、康立錡對圖利罪的判斷,李慶煌所為涉犯刑法第168條偽證罪嫌,今天依法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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