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5-28 | 中央社
桃園警假開單助業者吊銷大牌免禁駛 桃檢起訴
桃園市警局平鎮分局前交通分隊吳姓員警,涉嫌幫汽車監理業務代辦呂姓男子,透過假開單方式讓被吊扣牌照的汽車被吊銷牌照,以免受禁駛處分,桃園地檢署偵結依圖利等罪起訴2人。
桃園地檢署起訴書指出,36歲吳男在民國98年11月27日起至113年10月14日止,擔任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交通分隊警員;43歲呂男則為汽車監理業務代辦業者。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汽車駕駛若超過限速逾60公里,需「吊扣」汽車牌照3至6個月,期間禁駛。
檢方說,因實務上「吊銷」的處罰效果重於「吊扣」的處罰,只要車主另遭警方製單裁罰吊銷牌照,即能因牌照被吊銷、無從吊扣,得以重新驗車、申請換發新牌照後上路行駛。
起訴書指出,吳男涉嫌在109年11月11日起至111年2月16日止,幫助呂男以不實開單方式,讓被吊扣牌照的車輛能被吊銷牌照。
起訴書指出,過程先由呂男拆卸汽車牌照、停放車輛到指定地點後,再由吳男不實攔停舉發,呂男再親自或委由其他代辦業者向管轄監理機關辦理繳納罰鍰、吊銷牌照及重新檢驗車輛、領取新牌照。
根據起訴書,兩人以此方式,讓車主獲得免除3至6個月吊扣期間無法使用車輛的利益,若以租車行情價及每輛車至少800元的移置保管費用來計算,共計46件、總利益達1738萬1100元,呂男則每件平均可獲取3000元的代辦費用共13萬8000元。
起訴書指出,審酌兩人自首,於偵查中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偵結以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的圖利罪及刑法的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將從重以圖利罪論處,並請審酌量處適當之刑。
桃園地檢署起訴書指出,36歲吳男在民國98年11月27日起至113年10月14日止,擔任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交通分隊警員;43歲呂男則為汽車監理業務代辦業者。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汽車駕駛若超過限速逾60公里,需「吊扣」汽車牌照3至6個月,期間禁駛。
檢方說,因實務上「吊銷」的處罰效果重於「吊扣」的處罰,只要車主另遭警方製單裁罰吊銷牌照,即能因牌照被吊銷、無從吊扣,得以重新驗車、申請換發新牌照後上路行駛。
起訴書指出,吳男涉嫌在109年11月11日起至111年2月16日止,幫助呂男以不實開單方式,讓被吊扣牌照的車輛能被吊銷牌照。
起訴書指出,過程先由呂男拆卸汽車牌照、停放車輛到指定地點後,再由吳男不實攔停舉發,呂男再親自或委由其他代辦業者向管轄監理機關辦理繳納罰鍰、吊銷牌照及重新檢驗車輛、領取新牌照。
根據起訴書,兩人以此方式,讓車主獲得免除3至6個月吊扣期間無法使用車輛的利益,若以租車行情價及每輛車至少800元的移置保管費用來計算,共計46件、總利益達1738萬1100元,呂男則每件平均可獲取3000元的代辦費用共13萬8000元。
起訴書指出,審酌兩人自首,於偵查中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偵結以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的圖利罪及刑法的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將從重以圖利罪論處,並請審酌量處適當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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