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6-02 | 中央社
傷害致死案被告開庭前送急診 法官取消庭期擇期審理
台北地院今天開庭審理周姓工人涉推倒黃姓義交傷害致死案。開庭前,周男律師向法官表示,周男突心臟衰竭、肺水腫送醫急診,無法出庭;法官確認屬實後,諭知庭期取消、擇期審理。
根據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黃男家屬提告主張,民國111年11月11日下午3時許,周男與黃男於北市興隆路一段一處路口因施工位置發生口角,周男大力推倒黃男,致黃男後腦大力撞擊地面失去意識,周男再拉起黃男甩向人行道,並拖行數十公尺後放下,造成黃男頭部重創昏迷,並於113年3月20日死亡。
根據民事判決,周男則否認有相關犯行,辯稱是黃男先要動手打他,他沒有以雙手大力推倒黃男,造成黃男後腦勺撞擊地面。
民事部分,新北地院於113年12月間,判決周男應賠償黃男家屬新台幣共210萬元;刑事部分,全案經台北地檢署偵結起訴,由台北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法庭審理。
北院今天開庭前,周男律師向法官表示,周男上午突然心臟衰竭、肺水腫送醫急診,不能出庭。法官向醫院查證後表示,在徵詢國民法官意見後,因周男有正當理由無法出庭,庭期取消,未來將視周男治療狀況,再行安排庭期處理;周男辯護人庭後表示,周男目前仍呼吸不順、講話速度慢。
北院今天也發布公告,113年度國審訴字第3號周姓被告傷害致死案件,原定於今天至5日、8日及9日進行審理,被告因病無法到庭進行審理,原訂庭期取消,並取消旁聽證核發事宜。
根據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黃男家屬提告主張,民國111年11月11日下午3時許,周男與黃男於北市興隆路一段一處路口因施工位置發生口角,周男大力推倒黃男,致黃男後腦大力撞擊地面失去意識,周男再拉起黃男甩向人行道,並拖行數十公尺後放下,造成黃男頭部重創昏迷,並於113年3月20日死亡。
根據民事判決,周男則否認有相關犯行,辯稱是黃男先要動手打他,他沒有以雙手大力推倒黃男,造成黃男後腦勺撞擊地面。
民事部分,新北地院於113年12月間,判決周男應賠償黃男家屬新台幣共210萬元;刑事部分,全案經台北地檢署偵結起訴,由台北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法庭審理。
北院今天開庭前,周男律師向法官表示,周男上午突然心臟衰竭、肺水腫送醫急診,不能出庭。法官向醫院查證後表示,在徵詢國民法官意見後,因周男有正當理由無法出庭,庭期取消,未來將視周男治療狀況,再行安排庭期處理;周男辯護人庭後表示,周男目前仍呼吸不順、講話速度慢。
北院今天也發布公告,113年度國審訴字第3號周姓被告傷害致死案件,原定於今天至5日、8日及9日進行審理,被告因病無法到庭進行審理,原訂庭期取消,並取消旁聽證核發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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