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6-03 | 中央社
前平溪國中校長圖利廠商 判刑1年半、緩刑3年
新北市平溪國中前校長陳女辦理校內改建工程時未公開招標,指定某廠商承攬還以不實發票請款,圖利廠商逾4萬元。法院今天依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判陳女有期徒刑1年半,緩刑3年。
新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陳姓女子在擔任平溪國中校長時,欲改建教學大樓3樓圖書館為體適能教室,民國110年6、7月間聯繫某工程公司康姓女子,康女勘估後表示,改建費用超過新台幣10萬元。
同年10月至11月期間,陳女未依法公開招標或徵求廠商報價,逕自指定康女承攬工程,且分批辦理採購、拆分工程費用,還要求康女以不同廠商名義,開立不實統一發票請款,再由康女聯繫下游廠商施作,並找兒子曾男協助施工。
工程完工後,經陳女核定,校方將46萬8000元工程款撥付給廠商,曾男等廠商取得工程款後再轉交給康女,扣除成本、稅費後,康女共獲取逾4萬元不法利益。
合議庭指出,陳女身為校內採購業務決策者,卻斲傷政府機關辦理採購的公正與合法性。考量其坦承犯行、無前科,且是為修建校舍犯案,個人並無犯罪所得,依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共同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等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褫奪公權2年。緩刑3年,並支付公庫15萬元。
法院認為,康女是受陳女請託,且犯後坦承犯行,全數繳回不法利益,處有期徒刑1年5月,褫奪公權2年。緩刑3年,並應向公庫支付10萬元。曾男則犯商業會計法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3月,可易科罰金。
新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陳姓女子在擔任平溪國中校長時,欲改建教學大樓3樓圖書館為體適能教室,民國110年6、7月間聯繫某工程公司康姓女子,康女勘估後表示,改建費用超過新台幣10萬元。
同年10月至11月期間,陳女未依法公開招標或徵求廠商報價,逕自指定康女承攬工程,且分批辦理採購、拆分工程費用,還要求康女以不同廠商名義,開立不實統一發票請款,再由康女聯繫下游廠商施作,並找兒子曾男協助施工。
工程完工後,經陳女核定,校方將46萬8000元工程款撥付給廠商,曾男等廠商取得工程款後再轉交給康女,扣除成本、稅費後,康女共獲取逾4萬元不法利益。
合議庭指出,陳女身為校內採購業務決策者,卻斲傷政府機關辦理採購的公正與合法性。考量其坦承犯行、無前科,且是為修建校舍犯案,個人並無犯罪所得,依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共同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等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褫奪公權2年。緩刑3年,並支付公庫15萬元。
法院認為,康女是受陳女請託,且犯後坦承犯行,全數繳回不法利益,處有期徒刑1年5月,褫奪公權2年。緩刑3年,並應向公庫支付10萬元。曾男則犯商業會計法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3月,可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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