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6-09 | 中央社
私製醫用口罩販售獲利 藍吉訶德負責人二審緩刑
藍吉訶德公司負責人藍勝威不加入口罩國家隊私下做醫用口罩販售,一審判1年10月。二審今考量他認罪悔悟,維持刑度,宣告緩刑5年須付公庫100萬元及上法治課。
判決指出,藍勝威明知COVID-19(2019冠狀病毒疾病)疫情爆發,衛生福利部已公告為法定傳染病並成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且醫用口罩已列為防疫物資並由政府徵用,國內供應緊張並實施實名制管制,仍自109年2月1日至5月19日間,在公司工廠內私下製造醫用口罩,並對外宣稱供醫療用途販售。
法院認定,藍勝威於徵用期間,先後涉哄抬醫療物資價格及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販售醫療器材,並於主管機關徵用期間刻意隱匿生產情形,簽立切結書表示未生產醫用口罩,以規避徵用規定,總計獲利新台幣619萬8600元。
二審指出,本案屬一行為同時觸犯傳染病防治法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應依較重的傳染病防治法第61條論處。原審雖適用法律有誤,但就量刑部分仍屬妥適。
合議庭並指出,藍勝威於二審審理中坦承犯行,態度已有悔悟,與原審量刑時相比,量刑基礎已有變更,因此撤銷原判決,改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並諭知緩刑5年。
二審表示,被告行為漠視政府防疫政策,造成社會損害非輕,為避免再犯並促進法治遵循,命其於緩刑期間接受保護管束,並向公庫支付100萬元,及完成3場次法治教育課程。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藍勝威明知COVID-19(2019冠狀病毒疾病)疫情爆發,衛生福利部已公告為法定傳染病並成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且醫用口罩已列為防疫物資並由政府徵用,國內供應緊張並實施實名制管制,仍自109年2月1日至5月19日間,在公司工廠內私下製造醫用口罩,並對外宣稱供醫療用途販售。
法院認定,藍勝威於徵用期間,先後涉哄抬醫療物資價格及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販售醫療器材,並於主管機關徵用期間刻意隱匿生產情形,簽立切結書表示未生產醫用口罩,以規避徵用規定,總計獲利新台幣619萬8600元。
二審指出,本案屬一行為同時觸犯傳染病防治法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應依較重的傳染病防治法第61條論處。原審雖適用法律有誤,但就量刑部分仍屬妥適。
合議庭並指出,藍勝威於二審審理中坦承犯行,態度已有悔悟,與原審量刑時相比,量刑基礎已有變更,因此撤銷原判決,改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並諭知緩刑5年。
二審表示,被告行為漠視政府防疫政策,造成社會損害非輕,為避免再犯並促進法治遵循,命其於緩刑期間接受保護管束,並向公庫支付100萬元,及完成3場次法治教育課程。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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