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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8 | 中央社

書記官涉偷拍被害人性影像收藏 北檢自行查辦起訴

台北地檢署((黎))姓書記官涉嫌利用處理偵查案卷的機會,以手機拍攝被害人遭偷拍的性影像照片及員警查獲的應召女子照片,自行留存觀覽。北檢今天依違反個資法、洩密等罪起訴((黎))男。

北檢調查,((黎))男自民國112年1月31日起擔任北檢書記官,於同年2月13日起在偵查組辦理紀錄業務。((黎))男於113年3月19日至同年7月23日期間,8次用手機拍攝警察機關移送資料內的報告書、筆錄、查獲照片或於開庭時依檢察官指示拍攝當事人庭陳的手機畫面後,再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相關文件或照片給其他書記官,並以戲謔或輕浮口吻評論文件或照片內容。

(黎)男於113年9月6日至114年5月26日期間(共7次),利用處理偵查案卷機會,以手機拍攝案管系統、當事人筆錄、數位卷證應用系統、刑事告訴暨聲請調查證據狀或相關公文後,以LINE傳送給其他書記官,並以戲謔或輕浮口吻評論相關內容。

北檢查出,(黎)男於113年8月16日至今年1月13日期間(共9次),利用處理偵查案卷機會,以手機拍攝經辦案件內被害人遭偷拍的性影像照片及員警查獲的應召女子照片,重製於手機相簿內,以此方式非法蒐集案件被害人身體特徵等個人資料後,自行留存觀覽。

北檢於今年5月19日獲悉(黎)男疑有翻拍偵查中卷證傳送他人的行為後,本於不護短、自清自檢、嚴厲查辦的原則,儘速釐清事實,隨即於翌日啟動行政調查,並於5月21日主動簽分他字案,指派主任檢察官張靜薰指揮檢察事務官偵辦。

北檢蒐證後,於5月27日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搜索票獲准,並於6月1日搜索((((黎))))男的住所及辦公位置。檢察官訊問後,認為((((黎))))男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違法蒐集、利用個人資料及刑法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等罪嫌,諭知新台幣10萬元交保,並調整((((黎))))男職務。檢察官今天依法起訴,並將於下午召開考績會追究((((黎))))男行政責任。

北檢表示,((黎))男擔任書記官職務,違反勤務紀律,知法犯法,實屬不該,審酌((黎))男無前科,犯後坦承犯行,痛表悔悟,建請法院量處適當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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