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6-18 | 中央社
女子趴引擎蓋阻酒駕遭甩飛亡 同居女判15年定讞
張姓女子113年於宜蘭縣酒後駕車,遭林姓女子趴引擎蓋阻擋,張女仍加速駛離,致林女摔落送醫不治。一二審均依傷害致人於死罪判張女15年徒刑。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定讞。
歷審判決指出,張女與林女自民國111年起為同居交往關係,張女於113年10月間,在餐廳及宜蘭縣礁溪鄉某民宿陸續飲酒後,欲駕車上路,林女見狀上前勸阻,以肉身阻擋,並趴臥在引擎蓋上阻止張女酒後開車。未料,張女仍加速駕車離去,導致林女在191縣道遭甩落受傷,經送醫搶救後宣告不治。
一審宜蘭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法庭認為,張女不顧林女受傷危險,仍從民宿駕車上路,直到張女加速後煞車,導致林女落地死亡。張女主觀上雖沒有致林女於死的意思,但一般人客觀上都能預見此種危險駕駛行為,是有可能發生死亡結果,因此認定張女成立傷害致死罪。經綜合考量相關事由,判處張女有期徒刑15年。
張女不服判決結果提出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合議庭認為,原審判決的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並無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之情事,也無任何違誤或不當,量刑亦屬妥適,應予維持,駁回上訴。
案經上訴三審,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判決於認事用法上並無違誤之處,量刑妥適,於昨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歷審判決指出,張女與林女自民國111年起為同居交往關係,張女於113年10月間,在餐廳及宜蘭縣礁溪鄉某民宿陸續飲酒後,欲駕車上路,林女見狀上前勸阻,以肉身阻擋,並趴臥在引擎蓋上阻止張女酒後開車。未料,張女仍加速駕車離去,導致林女在191縣道遭甩落受傷,經送醫搶救後宣告不治。
一審宜蘭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法庭認為,張女不顧林女受傷危險,仍從民宿駕車上路,直到張女加速後煞車,導致林女落地死亡。張女主觀上雖沒有致林女於死的意思,但一般人客觀上都能預見此種危險駕駛行為,是有可能發生死亡結果,因此認定張女成立傷害致死罪。經綜合考量相關事由,判處張女有期徒刑15年。
張女不服判決結果提出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合議庭認為,原審判決的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並無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之情事,也無任何違誤或不當,量刑亦屬妥適,應予維持,駁回上訴。
案經上訴三審,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判決於認事用法上並無違誤之處,量刑妥適,於昨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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