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6-22 | 中央社
實習律師酒駕撞死人賠償1200萬 判刑4年半定讞
鄭姓實習律師被控酒駕在北市失速撞上停等紅燈的自小客車,造成高姓駕駛死亡。一審依酒駕致死罪判刑7年6月,鄭男賠償1200萬元,二審改判刑4年6月。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定讞。
台北地檢署起訴指出,鄭男於民國113年5月5日晚間7時起至隔日凌晨2時止,先後在北市餐廳及KTV與同事用餐、飲酒。散會後,鄭男不勝酒力一度倒臥街頭,凌晨5時許駕車上路,行經國道萬芳交流道往木柵路4段出口時,失控撞擊在路口停等紅綠燈的自小客車,致高姓駕駛送醫不治。
鄭男也重傷被送醫急救,警方對鄭男血液進行酒測,發現所含酒精濃度為166mg/dL,換算呼氣酒精濃度測定值為每公升0.83毫克,才知鄭男是酒後駕車肇事。鄭男住院2個月後才出院。北檢依刑法服用酒類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罪起訴鄭男,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法庭判決鄭男7年6月。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合議庭表示,鄭男已和被害人家屬以新台幣1200萬元達成調解並已給付完畢,此為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所發生足以影響科刑的情形。此外,鄭男酒後駕車行為,造成被害人家屬極大痛苦,並無任何值得同情憐憫之處,無從適用刑法規定減刑。
二審合議庭審酌,鄭男事後積極向被害人家屬表示悔意,盡力彌補所造成損失,曾為實習律師、現從事補習班行政職工作等,本於對原審國民法官參與科刑評議後所為量刑判斷的高度尊重,僅針對原審未及審酌已調解給付賠償完畢部分,改判有期徒刑4年6月。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判決於認事用法上並無違誤,量刑妥適,於本月18日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台北地檢署起訴指出,鄭男於民國113年5月5日晚間7時起至隔日凌晨2時止,先後在北市餐廳及KTV與同事用餐、飲酒。散會後,鄭男不勝酒力一度倒臥街頭,凌晨5時許駕車上路,行經國道萬芳交流道往木柵路4段出口時,失控撞擊在路口停等紅綠燈的自小客車,致高姓駕駛送醫不治。
鄭男也重傷被送醫急救,警方對鄭男血液進行酒測,發現所含酒精濃度為166mg/dL,換算呼氣酒精濃度測定值為每公升0.83毫克,才知鄭男是酒後駕車肇事。鄭男住院2個月後才出院。北檢依刑法服用酒類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罪起訴鄭男,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法庭判決鄭男7年6月。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合議庭表示,鄭男已和被害人家屬以新台幣1200萬元達成調解並已給付完畢,此為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所發生足以影響科刑的情形。此外,鄭男酒後駕車行為,造成被害人家屬極大痛苦,並無任何值得同情憐憫之處,無從適用刑法規定減刑。
二審合議庭審酌,鄭男事後積極向被害人家屬表示悔意,盡力彌補所造成損失,曾為實習律師、現從事補習班行政職工作等,本於對原審國民法官參與科刑評議後所為量刑判斷的高度尊重,僅針對原審未及審酌已調解給付賠償完畢部分,改判有期徒刑4年6月。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判決於認事用法上並無違誤,量刑妥適,於本月18日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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