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6-24 | 中央社
高市議員黃紹庭涉詐助理費緩刑確定 褫奪公權3年
國民黨高雄市議員黃紹庭自民國103年起擔任3屆議員期間,涉詐助理費共1455萬餘元,一二審依貪污等罪判刑2年,褫奪公權3年,緩刑5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一審高雄地方法院判決指出,黃紹庭自103年12月25日起擔任高雄市議會第2、3、4屆議員期間,透過申報人頭助理及低薪高報方式,向高雄市議會詐領助理補助費共1455萬餘元。
一審合議庭認定,黃紹庭為增加服務處辦公室可運用零用金,利用議員身分長期指示同案被告,以申報人頭助理及低薪高報等手法詐領助理補助費。
一審合議庭審酌黃紹庭犯後坦承犯行、主動繳回犯罪所得等量刑因素,依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等罪,判黃紹庭應合併執行2年徒刑,褫奪公權3年,並諭知緩刑5年,且應提供240小時義務勞務,向公庫支付新台幣150萬元。至於同案其他多名議員助理及人頭助理,則多獲緩刑宣告。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二審於今年1月27日宣判,黃紹庭維持一審有期徒刑2年刑度,褫奪公權3年,緩刑5年,且應提供240小時義務勞務,向公庫繳交金額增加為200萬元,並須接受法治教育7場次。
黃紹庭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二審判決於認事用法上並無違誤,量刑妥適,於今天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一審高雄地方法院判決指出,黃紹庭自103年12月25日起擔任高雄市議會第2、3、4屆議員期間,透過申報人頭助理及低薪高報方式,向高雄市議會詐領助理補助費共1455萬餘元。
一審合議庭認定,黃紹庭為增加服務處辦公室可運用零用金,利用議員身分長期指示同案被告,以申報人頭助理及低薪高報等手法詐領助理補助費。
一審合議庭審酌黃紹庭犯後坦承犯行、主動繳回犯罪所得等量刑因素,依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等罪,判黃紹庭應合併執行2年徒刑,褫奪公權3年,並諭知緩刑5年,且應提供240小時義務勞務,向公庫支付新台幣150萬元。至於同案其他多名議員助理及人頭助理,則多獲緩刑宣告。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二審於今年1月27日宣判,黃紹庭維持一審有期徒刑2年刑度,褫奪公權3年,緩刑5年,且應提供240小時義務勞務,向公庫繳交金額增加為200萬元,並須接受法治教育7場次。
黃紹庭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二審判決於認事用法上並無違誤,量刑妥適,於今天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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