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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9 | 中央社

橋檢檢察官不服職評提告 高高行認橋檢無違誤駁回

橋檢檢察官靳隆坤傳訊息給某庭務員致對方感不適,遭橋檢認言行不檢評列其民國113年職務評定為「未達良好」,靳隆坤不服提行政訴訟,經高高行審理,認橋檢無違誤、駁回。可上訴。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書提到,法官依考評紀錄表、簽呈、證人證述及通訊軟體聊天紀錄等事證,認為靳隆坤確有利用職務之便,與橋頭地方法院某庭務員(現已離職)互加LINE好友,事後所傳訊息與公務無關,內容有部分言行輕佻,已造成他人困擾,又因其檢察官地位,當事人不好意思拒絕或說明,致生職場困擾。

法官參酌原告主張、被告答辯及聲明,以及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相關規定,認為橋頭地檢署依113年2期平時考評資料,並審酌靳隆坤有「言行不檢」狀況,綜合評核靳隆坤符合職評辦法第7條第3項第7款「言行不檢,足認評列良好顯不適當」所定得評列未達良好的具體事由,而評列靳隆坤113年職務評定為「未達良好」,橋檢職務評定與程序並未違反職評辦法相關規定。

法官認為,橋頭地檢署評核靳隆坤職務評定與程序,沒有法定程序上瑕疵、對事實認定違誤、違反一般公認價值判斷標準,或與事件無關考慮,以及其他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情形,於法並無不合,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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