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06 | 中央社
設轉接機房行騙78人逾億元 詐團幹部遭判刑12年
詐團成員林姓男子架設、管理網路電話轉接機房,規避境外來電顯示,以「假檢警」等方式電話詐騙78人逾億元。苗栗地院依詐欺等罪判處12年徒刑,併科30萬元罰金。
苗栗地檢署今天指出,檢警去年偵破多起詐騙機房案件,詐團利用「網路電話交換機(IPPBX)」設備,將成員從境外撥打網路詐騙電話轉換為國內市話,逃避國際交換機的境外來電語音警示,並以未顯號方式隱匿身分,使被害人誤信為國內機關或熟人致電,進而落入詐騙圈套。
林姓男子去年1月起,進口取得數十台網路電話交換器等電信設備,並負責架設及管理網路電話交換器轉接機房,指揮、招募人員取得人頭市話門號並安裝交換器設備,使詐團以假冒檢警等方式行騙。案經苗檢指揮偵辦,去年11月遭查獲。
根據苗栗地方法院判決內容,詐團成員利用林男指揮運作的電話機房,假冒檢警或公家機關致電被害民眾,佯稱對方涉入刑案,須交付提款卡、代管財產或提供金融帳戶配合調查等名義行騙,78名被害人分別遭詐新台幣數萬元至逾千萬元不等。
其中有被害人去年4月接獲詐團假冒檢警電話,佯稱其涉入刑事案件須提供金融帳戶配合調查,被害人陸續交付4家銀行提款卡及1家網路銀行帳號密碼,詐團得手金額高達1425萬餘元。
法官審酌,林男正值青年,不思循以正當管道獲取財物,明知詐欺集團對社會危害甚鉅,仍受金錢誘惑,位居轉接機房管理階層,負責指揮轉接機房運作,並招募他人加入組織,擴大犯罪組織規模,且機房供詐欺集團利用詐欺78名被害人,整體詐欺被害金額高達1億元,犯罪所生危害嚴重。
判決指出,林男犯罪後矢口否認犯行,犯後態度不佳,且迄未賠償被害人損失;兼衡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等情狀,分別量刑,依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詐欺等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併科罰金3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可上訴。
苗栗地檢署今天指出,檢警去年偵破多起詐騙機房案件,詐團利用「網路電話交換機(IPPBX)」設備,將成員從境外撥打網路詐騙電話轉換為國內市話,逃避國際交換機的境外來電語音警示,並以未顯號方式隱匿身分,使被害人誤信為國內機關或熟人致電,進而落入詐騙圈套。
林姓男子去年1月起,進口取得數十台網路電話交換器等電信設備,並負責架設及管理網路電話交換器轉接機房,指揮、招募人員取得人頭市話門號並安裝交換器設備,使詐團以假冒檢警等方式行騙。案經苗檢指揮偵辦,去年11月遭查獲。
根據苗栗地方法院判決內容,詐團成員利用林男指揮運作的電話機房,假冒檢警或公家機關致電被害民眾,佯稱對方涉入刑案,須交付提款卡、代管財產或提供金融帳戶配合調查等名義行騙,78名被害人分別遭詐新台幣數萬元至逾千萬元不等。
其中有被害人去年4月接獲詐團假冒檢警電話,佯稱其涉入刑事案件須提供金融帳戶配合調查,被害人陸續交付4家銀行提款卡及1家網路銀行帳號密碼,詐團得手金額高達1425萬餘元。
法官審酌,林男正值青年,不思循以正當管道獲取財物,明知詐欺集團對社會危害甚鉅,仍受金錢誘惑,位居轉接機房管理階層,負責指揮轉接機房運作,並招募他人加入組織,擴大犯罪組織規模,且機房供詐欺集團利用詐欺78名被害人,整體詐欺被害金額高達1億元,犯罪所生危害嚴重。
判決指出,林男犯罪後矢口否認犯行,犯後態度不佳,且迄未賠償被害人損失;兼衡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等情狀,分別量刑,依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詐欺等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併科罰金3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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