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08 | 中央社
三中案 馬英九、張哲琛、汪海清無罪確定
前國民黨主席馬英九涉三中案,遭檢方依違反證交法等罪起訴,一審判決馬英九、張哲琛、汪海清無罪,二審駁回上訴,維持3人無罪判決。最高法院今天駁回檢方上訴,3人無罪確定。
馬英九、前中投董事長張哲琛與前總經理汪海清被控在三中(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影與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及舊黨部大樓案中,以低價及非常規交易方式出脫具不當取得爭議黨產,檢方認為造成國民黨新台幣72億餘元損害,台北地檢署於民國107年7月間依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嫌起訴。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定,馬英九不具證交法非常規交易或特別背信罪規範身分,且檢方舉證不足證明張哲琛、汪海清有犯證交法非常規交易、特別背信罪的犯意及行為,於110年10月27日判決馬英九、張哲琛、汪海清無罪。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高院去年12月31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另外,蔡正元被控藉由處理中影公司股權案,掏空阿波羅公司2.8億餘元,另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一二審均依業務侵占罪判刑3年6月,犯罪所得沒收;商業會計法部分判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業務侵占罪部分因不得上訴而確定,他已入監服刑。
高院認為,原審調查後,認檢方所舉證據不足證明蔡正元及妻子洪菱霙公益侵占犯行;洪菱霙業務侵占、背信及違反商會法犯行;蔡正元岳父洪信行業務侵占、洗錢犯行,因而判無罪,經核並無違誤,因此判決駁回上訴。
檢方針對馬英九等人無罪部分提起上訴,蔡正元則針對商會法遭判刑部分提起上訴,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審判決於認事用法上並無違誤之處,量刑妥適,於今天駁回上訴,馬英九、張哲琛、汪海清、洪菱霙、洪信行無罪確定;蔡正元犯商會法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確定。
馬英九、前中投董事長張哲琛與前總經理汪海清被控在三中(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影與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及舊黨部大樓案中,以低價及非常規交易方式出脫具不當取得爭議黨產,檢方認為造成國民黨新台幣72億餘元損害,台北地檢署於民國107年7月間依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嫌起訴。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定,馬英九不具證交法非常規交易或特別背信罪規範身分,且檢方舉證不足證明張哲琛、汪海清有犯證交法非常規交易、特別背信罪的犯意及行為,於110年10月27日判決馬英九、張哲琛、汪海清無罪。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高院去年12月31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另外,蔡正元被控藉由處理中影公司股權案,掏空阿波羅公司2.8億餘元,另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一二審均依業務侵占罪判刑3年6月,犯罪所得沒收;商業會計法部分判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業務侵占罪部分因不得上訴而確定,他已入監服刑。
高院認為,原審調查後,認檢方所舉證據不足證明蔡正元及妻子洪菱霙公益侵占犯行;洪菱霙業務侵占、背信及違反商會法犯行;蔡正元岳父洪信行業務侵占、洗錢犯行,因而判無罪,經核並無違誤,因此判決駁回上訴。
檢方針對馬英九等人無罪部分提起上訴,蔡正元則針對商會法遭判刑部分提起上訴,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審判決於認事用法上並無違誤之處,量刑妥適,於今天駁回上訴,馬英九、張哲琛、汪海清、洪菱霙、洪信行無罪確定;蔡正元犯商會法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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