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10 | 中央社
桃園前經發局長朱松偉涉貪 法院判10年4月定讞
前桃園市經濟發展局局長朱松偉涉嫌多次收受現金、重機、威而鋼等賄賂,還詐領特別費,一審判刑13年。二審改判刑10年4月。最高法院昨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朱松偉被控於民國107年間陸續向廠商、建商等索取現金及物品,物品包含禮券、威而鋼、席琳狄翁來台演唱會門票、重型機車等,又蒐集餐廳發票詐領特別費。檢方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朱松偉。
桃園地方法院認定,朱松偉收受的賄賂與不正利益包括現金、威而鋼、禮券、演唱會門票、住宿利益等,另詐領特別費新台幣12萬元,依貪污治罪條例的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判刑13年。
台灣高等法院指出,朱松偉於107年12月25日卸任桃園市經發局長,已不具公務員身分,非貪污治罪條例所處罰的犯罪主體,因此原判決認定他向採購案的計畫主持人索賄、索取水波爐及多次飯店住宿,而收受不正利益,明顯有違誤。
高院表示,朱松偉於本案所犯11罪,曾於偵查中自白,並已於二審審理中繳回犯罪所得,應依貪污治罪條例規定減輕其刑,且被控5項犯行所收受的平板、手錶、演唱會門票等財物與利益,均未超過5萬元,應分別依貪污治罪條例規定減輕其刑,改判10年4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
朱松偉被控於民國107年間陸續向廠商、建商等索取現金及物品,物品包含禮券、威而鋼、席琳狄翁來台演唱會門票、重型機車等,又蒐集餐廳發票詐領特別費。檢方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朱松偉。
桃園地方法院認定,朱松偉收受的賄賂與不正利益包括現金、威而鋼、禮券、演唱會門票、住宿利益等,另詐領特別費新台幣12萬元,依貪污治罪條例的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判刑13年。
台灣高等法院指出,朱松偉於107年12月25日卸任桃園市經發局長,已不具公務員身分,非貪污治罪條例所處罰的犯罪主體,因此原判決認定他向採購案的計畫主持人索賄、索取水波爐及多次飯店住宿,而收受不正利益,明顯有違誤。
高院表示,朱松偉於本案所犯11罪,曾於偵查中自白,並已於二審審理中繳回犯罪所得,應依貪污治罪條例規定減輕其刑,且被控5項犯行所收受的平板、手錶、演唱會門票等財物與利益,均未超過5萬元,應分別依貪污治罪條例規定減輕其刑,改判10年4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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