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23 | 中央社
台積電嘉義工地竊案 嘉院判包商4年8月徒刑
台積電嘉義廠工地電纜線竊案,包商莊男夥同員工薛男、洪男被控自去年12月連續犯案,牟利逾400萬元,嘉院今天判處莊男4年8月徒刑,其他2人分別判4年4月及4年;可上訴。
嘉義地方法院表示,包商莊男夥同員工薛男、洪男自去年12月間至今年2月間,進入台積電位於嘉義縣太保市廠區,手持油壓剪、砂輪機竊取興建廠區公司所有價值約新台幣340萬元電纜線,得手6次,分別前往屏東及嘉義回收場變賣牟利。
嘉院指出,薛男與楊姓男子(另案偵辦中)於今年2月間進入台積電廠區,手持油壓剪、砂輪機竊取價值15萬元電纜線,得手後變賣牟利。
嘉院表示,莊男、薛男及洪男於今年3月2日晚上,經台積電工地保全人員准許放行後,開車前往台積電廠區,竊取價值78萬元電纜線,因遭保全人員察覺有異,3人為逃離現場,莊男即駕車搭載薛男、洪男衝撞、破壞閘門安全設備後逃離現場,並前往回收場變賣。
嘉院指出,經綜合台積電保全人員證述以及勘驗案發時出入口閘門監視器影像畫面結果,可知莊男駕車迅速朝工地鐵閘門方向行進,並未特別偏駛往保全人員方向衝撞,因此尚未構成加重準強盜罪要件,應論以結夥3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罪。
嘉院審酌莊男等3人利用擔任台積電工地承包商及員工身分,得進出工地廠區,而恣意屢次竊取工地內電纜線並變賣加以朋分贓款,嚴重破壞社會治安,惟念及3人均坦承犯行,且與造成損失公司達成調解的犯後態度。因此,分別判處莊男、薛男及洪男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個月、4年4個月及4年。
嘉義地方法院表示,包商莊男夥同員工薛男、洪男自去年12月間至今年2月間,進入台積電位於嘉義縣太保市廠區,手持油壓剪、砂輪機竊取興建廠區公司所有價值約新台幣340萬元電纜線,得手6次,分別前往屏東及嘉義回收場變賣牟利。
嘉院指出,薛男與楊姓男子(另案偵辦中)於今年2月間進入台積電廠區,手持油壓剪、砂輪機竊取價值15萬元電纜線,得手後變賣牟利。
嘉院表示,莊男、薛男及洪男於今年3月2日晚上,經台積電工地保全人員准許放行後,開車前往台積電廠區,竊取價值78萬元電纜線,因遭保全人員察覺有異,3人為逃離現場,莊男即駕車搭載薛男、洪男衝撞、破壞閘門安全設備後逃離現場,並前往回收場變賣。
嘉院指出,經綜合台積電保全人員證述以及勘驗案發時出入口閘門監視器影像畫面結果,可知莊男駕車迅速朝工地鐵閘門方向行進,並未特別偏駛往保全人員方向衝撞,因此尚未構成加重準強盜罪要件,應論以結夥3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罪。
嘉院審酌莊男等3人利用擔任台積電工地承包商及員工身分,得進出工地廠區,而恣意屢次竊取工地內電纜線並變賣加以朋分贓款,嚴重破壞社會治安,惟念及3人均坦承犯行,且與造成損失公司達成調解的犯後態度。因此,分別判處莊男、薛男及洪男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個月、4年4個月及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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