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05 | 中央社
男子推倒義交頭撞地致死案 北院判刑10年4月
工人周姓男子於111年11月11日在台北市興隆路一段施工時,與黃姓義交發生口角,大力推倒黃男倒地昏迷,黃男於113年3月間死亡。台北地方法院國民法庭今天判處周男有期徒刑10年4月。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周男於民國111年11月11日下午3時18分許,於台北市文山區興隆路1段施工時,與當時於此處服務的黃姓義勇交通警察因施工位置發生口角。周男以雙手大力推倒黃男,導致黃男後腦勺大力撞擊地面而失去意識。
周男單手拉起黃男的衣服並將黃男甩向人行道並拖行數10公尺後放下,造成黃男受有創傷性硬腦膜下出血、顱骨閉鎖性骨折、右側硬腦膜上出血、右側硬腦膜下出血、右側蜘蛛網膜下出血、右側腦出血、右額骨折、雙側頂骨骨折、左上臂挫傷,且昏迷指數6分並無法自理。
黃男後來入住醫院加護病房並使用呼吸器治療,病情仍未好轉,於112年3月24日經判定為植物人,後轉往護理之家接受長期照護。113年3月20日,黃男因頭部傷害所引起的腦水腫及缺氧性腦病變,並合併肺部急、慢性發炎及肺水腫而死亡。
檢方原本依傷害致重傷等罪起訴周男,但黃男死亡後,檢方變更起訴法條為傷害致死罪,全案改由國民法庭審理。
台北地方法院國民法庭指出,周男僅因不滿擔任義交的黃男未依指示變更交通指揮地點,即猛力推倒體型較小的黃男,導致頭部重創,當下不僅未施以或尋求救護,反而將其拖行、丟甩路旁,最終造成黃男經治療仍成為植物人,在安養機構不治死亡,讓家屬承受重大悲痛。
北院考量周男有傷害等前科、情緒及衝動控制不佳,犯後否認犯行且未賠償家屬,依妨害公務致死罪判處周男有期徒刑10年4月。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周男於民國111年11月11日下午3時18分許,於台北市文山區興隆路1段施工時,與當時於此處服務的黃姓義勇交通警察因施工位置發生口角。周男以雙手大力推倒黃男,導致黃男後腦勺大力撞擊地面而失去意識。
周男單手拉起黃男的衣服並將黃男甩向人行道並拖行數10公尺後放下,造成黃男受有創傷性硬腦膜下出血、顱骨閉鎖性骨折、右側硬腦膜上出血、右側硬腦膜下出血、右側蜘蛛網膜下出血、右側腦出血、右額骨折、雙側頂骨骨折、左上臂挫傷,且昏迷指數6分並無法自理。
黃男後來入住醫院加護病房並使用呼吸器治療,病情仍未好轉,於112年3月24日經判定為植物人,後轉往護理之家接受長期照護。113年3月20日,黃男因頭部傷害所引起的腦水腫及缺氧性腦病變,並合併肺部急、慢性發炎及肺水腫而死亡。
檢方原本依傷害致重傷等罪起訴周男,但黃男死亡後,檢方變更起訴法條為傷害致死罪,全案改由國民法庭審理。
台北地方法院國民法庭指出,周男僅因不滿擔任義交的黃男未依指示變更交通指揮地點,即猛力推倒體型較小的黃男,導致頭部重創,當下不僅未施以或尋求救護,反而將其拖行、丟甩路旁,最終造成黃男經治療仍成為植物人,在安養機構不治死亡,讓家屬承受重大悲痛。
北院考量周男有傷害等前科、情緒及衝動控制不佳,犯後否認犯行且未賠償家屬,依妨害公務致死罪判處周男有期徒刑10年4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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