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17 | 中央社
宜蘭疑虐嬰案無法證明不當撞擊 一審判保母無罪
宜蘭陳姓女子被控致男嬰重傷遭起訴,法院依醫院報告,研判男嬰在事發的前3天內腦出血,且陳女當天僅照顧男嬰不到6小時,以此推論是陳女造成男嬰重傷害尚有可疑,判陳女無罪。
宜蘭地檢署起訴書指出,男嬰家人於去年1月13日上午10時58分將男嬰送至保母陳女住處,陳女當天以不詳方式大力搖晃男嬰,或使男嬰受到外力撞擊,當天下午,男嬰出現眼睛半開、呼吸急促且全身僵直。
經醫師診斷,男嬰受有兒虐性腦傷合併左側硬腦膜下出血及左視網膜出血,雙側大腦及腦幹缺氧性腦損傷。檢察官偵查後,依涉犯刑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罪嫌起訴陳女。
陳女在法院審理時堅決否認犯行,表示她並沒有大力搖晃小孩或讓小孩受到撞擊。
依宜蘭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經函請台大兒童醫院兒少保護醫療中心研判男嬰傷勢原因,出血時間為去年1月13日的前3天內,另經醫療中心觀看家人提供的影片,推估男嬰受傷時間在1月13日凌晨12時後的機會較大,但仍有不確定性,無法完全確定實際受傷的時間。
法院指出,案發當天的前3天內,陳女照顧男嬰的時間只有6小時,其餘時間均由告訴人照顧,且檢察官提出的證據均無法證明陳女有以不詳方式大力搖晃男嬰,或使男嬰受到外力撞擊的事實,判決陳女無罪。全案可上訴。
宜蘭地檢署起訴書指出,男嬰家人於去年1月13日上午10時58分將男嬰送至保母陳女住處,陳女當天以不詳方式大力搖晃男嬰,或使男嬰受到外力撞擊,當天下午,男嬰出現眼睛半開、呼吸急促且全身僵直。
經醫師診斷,男嬰受有兒虐性腦傷合併左側硬腦膜下出血及左視網膜出血,雙側大腦及腦幹缺氧性腦損傷。檢察官偵查後,依涉犯刑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罪嫌起訴陳女。
陳女在法院審理時堅決否認犯行,表示她並沒有大力搖晃小孩或讓小孩受到撞擊。
依宜蘭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經函請台大兒童醫院兒少保護醫療中心研判男嬰傷勢原因,出血時間為去年1月13日的前3天內,另經醫療中心觀看家人提供的影片,推估男嬰受傷時間在1月13日凌晨12時後的機會較大,但仍有不確定性,無法完全確定實際受傷的時間。
法院指出,案發當天的前3天內,陳女照顧男嬰的時間只有6小時,其餘時間均由告訴人照顧,且檢察官提出的證據均無法證明陳女有以不詳方式大力搖晃男嬰,或使男嬰受到外力撞擊的事實,判決陳女無罪。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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