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8-09 | 周刊王
新北市一名黃姓男子摸走手路邊安全帽讓女友用,結果失主報案,他依法遭判刑10日拘役。(示意圖/Pixabay)
男摸走路邊安全帽給女友戴 為省500元遭判10日拘役
[周刊王CTWANT] 順手牽羊下場慘!新北市一名黃姓男子於2012年7月30日8時20分左右,在新北市新店區某處摸走路邊安全帽,讓不知情的洪姓女友使用,兩人並騎乘重型機車離開;失主古姓男子報警提告,台北地院依竊盜罪判黃男拘役10日,得易科罰金,仍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指出,黃男於2012年7月30日8時20分許,在新北市新店屈某處偷走古姓男子掛在機車上的一頂價值1980元的安全帽,隨後交給不知情的洪姓女友使用,兩人騎乘重型機車離去。失主古男馬上到新北市警察局新店分局報案,後黃男坦承犯行,檢察官則依法起訴並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法院認為,妥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基於一己之私而竊取本案安全帽,顯未尊重他人之財產法益,毫無法治觀念可言,所為自有不該。且衡酌被告所竊得本案安全帽之價值,且為返還或賠償告訴人,其犯行自對告訴人造成一定損害。
惟衡量被告犯罪手法尚屬單純,對社會造成之危害及對人民安全感所產生之影響,均尚屬輕微,其責任刑之範圍應從低度刑予以考量。在兼衡被告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依盜竊罪判處拘役10日,得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據悉,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遭警方取締,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罰款500元,黃男為省500元卻得面臨遭拘役或是50萬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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