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男子喝完酒在車上「開冷氣睡覺」 遭警認定酒駕罰6萬單還被扣牌
[周刊王CTWANT] 高雄市苓雅區一名男子酒後在車內啟動引擎吹冷氣休息,被巡邏員警認定為酒駕開罰,雖然檢方事後查明男子並未開車而不起訴,但仍需繳納6萬元罰款。當事人家屬不滿申訴無效,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據《記者爆料網》報導,高雄朱姓男子今年6月晚間,開車到苓雅區夜店與友人狂歡,跑攤結束後回到車內吹冷氣休息。約1小時後,路過巡邏員警發現他的車輛違停在人行道上,上前查看又發現男子全身散發酒味,因此要求進行酒測。結果顯示酒測值超過0.54毫克,超過法定標準。
儘管朱男當時堅稱自己當時只是在車內吹冷氣,並未駕駛車輛,但警方依照交通部相關規定,認為啟動引擎且處於能立即行駛的狀態,已構成「駕駛行為」,因此依酒駕移送,並開罰6萬元。男子駕駛的油電車也遭吊扣牌照2年。
朱男親友指出,當時朱男向他們表示「沒有酒駕」,原以為是在說謊,但後來實際找尋車子的定位記錄及調閱行車紀錄器,發現車子確實從頭到尾都在原地沒動。檢方經過調查後,也認為男子未構成酒駕,因此刑法公共危險罪的部分做出不起訴處分 。
然而,依據《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規定,儘管刑事案件不起訴,行政機關仍可依法進行裁處。因此,朱男仍需繳納6萬元的罰款,且車輛牌照被扣2年。
朱男親屬對此表達強烈不滿,認為檢方已認定無酒駕行為,卻仍需繳罰款及承受其他行政處分,顯然不合理。朱男親屬此前向交通局裁決所提出申訴,卻被駁回,因此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苓雅分局指出,交通主管機關交通部於107年函釋定義駕駛行為係「已啟動引擎且處於得立即行駛車輛離去之狀態,已對交通安全形成一定之干預,應可認其屬駕駛行為」,本分局依照上述規定執行取締酒駕,惟仍尊重檢方處分。
苓雅分局並表示,酒駕行為嚴重侵害人民生命、身體、財產權益,分局仍將持續針對酒後駕車進行高強度執法,秉持酒駕零容忍之態度,維護民眾交通安全。本分局今後將參酌法院判決及上述相關規定,就個案具體事實從嚴認定,精進同仁執法品質。
◎喝酒勿開車!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未滿18歲請勿飲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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