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26 | 周刊王
新北一名女子自幼被養父收養,然而由於養父已於1999年過世,她近日依法向法院聲請終止收養關係。(示意圖/翻攝Pexels)
新北女2月大遭過繼給養父 法院1理由同意回歸本家
[周刊王CTWANT] 新北一名女子自幼被養父收養,然而由於養父已於1999年過世,她近日依法向法院聲請終止收養關係,以回歸本家。法院審理後認定,其請求並無顯失公平之情,依法准許。
判決書指出,女子表示,當年因生父與養父為大陸同鄉,且養父在台灣無子嗣,生父母便在她約2個月大時,讓她成為養父的養女。然而成長過程中,她與生父母及本家兄弟姊妹的關係始終緊密,生活亦與本家密切往來。儘管養父提供經濟支持,她的主要扶養者仍是生父母。
1999年養父過世後,喪禮由生母及本家兄弟姊妹操辦,喪葬費亦由本家負擔。養父遺產約剩20餘萬元,當時正值她準備升學,該筆資金主要作為教育費用。如今生母仍健在,本家兄姊亦支持她回歸本家,並同意終止收養關係。
依《民法》第1080條之1及第1083條規定,養父母去世後,養子女可聲請終止收養,並恢復本姓及與生父母間的權利義務,除非終止收養對養子女造成顯失公平的影響。
法院審酌後認為,養父已離世多年,小萱雖曾繼承少量遺產,但終止收養並無不公平情事,且獲得生母及本家成員支持,因此裁定准許。小萱依法恢復本姓,正式回歸本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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