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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5 | 周刊王

台南女離職「刪除公司FB、IG文章」遭提告 法院判決出爐

台南女離職「刪除公司FB、IG文章」遭提告 法院判決出爐
李姓女子擅自刪除公司社群媒體的文章遭提告。(示意圖/翻攝Pexels)

[周刊王CTWANT] 台南一名李姓女子擔任某企業前行銷企劃,於任職期間擁有公司Facebook及Instagram帳號、密碼,卻在離職前未經公司許可,擅自刪除社群媒體上的6篇文章及1則限時動態。事後公司發現並提告,對此,台南地院也做出判決。

判決書指出,李女於民國111年9月19日至11月8日,在該企業擔任行銷企劃,負責社群行銷相關工作。未料在離職前,她私自刪除了公司Facebook上標題為「好好挑選燈具款式,讓家中質感瞬間大升級」、「第一次裝修什麼都不懂,該怎麼跟設計師討論?」、「打造省電舒適環境,冷氣挑選與安裝優缺點分享!」等3篇知識文章,及Instagram上標題為「春上春福(北歐跳色)」、「大灣花店」、「市政阿曼(北歐風)」等3則作品文章、標題為「市政阿曼(北歐風)」1則限時動態,導致公司社群資料受損,公司因而報警處理。

李女在審理過程中承認刪除文章,並辯稱內容可能涉及著作權問題,且貼文成效不佳,因此自行刪除,並未妨害電腦使用。然而法官認為,文章是否應該保留或刪除,應由公司決定,李女作為員工應先向公司報告,而非擅自處理。

雖然李女稱其所刪除之資料可能涉及抄襲他人,而有著作權疑慮為辯,然而卻未提出相關證據以實其說,且自陳係因離職才刪除文章,則此部分所辯是否屬實,已非無疑,至於李女所呈公司提供其編輯文章素材之對話紀錄,僅為李女為行銷企劃參考之來源,尚難驟此認定李女所刪除之資料均有侵害他人著作權。

李女於離職前當天或前幾天,刪除公司先前留存在社群媒體之資料,顯已屬「未經所有人許可」、「逾越授權範圍」等無故之情況。從而李女無故刪除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之行為事實,至為明確。法院審理後認定,李女明知電磁紀錄為公司所有,仍利用持有帳號、密碼的機會進行刪除,已構成逾越授權範圍的行為,並對公司造成損害。

雖然李女在法庭上供詞反覆,試圖卸責,未能獲得法官採信,最終法院判處李女3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9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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