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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3 | 周刊王

涉猥褻6女「僅1案判刑」!NONO判囚2年6月 關鍵原因出爐

涉猥褻6女「僅1案判刑」!NONO判囚2年6月 關鍵原因出爐
士林地方法院今天(13日)上午宣判,認定NONO猥褻1女罪名成立,依強制性交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圖/侯世駿攝)

[周刊王CTWANT] 男星NONO(陳宣裕)遭控性侵、猥褻6名女子,遭士林地檢署依強制性交、強制性交未遂及強制猥褻等罪嫌起訴。案經審理,士林地方法院今天(13日)上午宣判,認定NONO猥褻1女罪名成立,依強制性交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另外5女部分,法院認為僅有單一指述,且無其他補強證據足以佐證,均諭知無罪。

判決書指出,陳宣裕於民國100年2月15日前某日,參與《王牌大賤諜》節目之錄製,結識該節目演出人員即代號A4之成年女子,當場向A4索得行動電話門號後,即於當晚21至22時許節目錄製完畢後,撥打電話予A4,表示因時間已晚可開車載A4回家。

A4原予婉拒,惟經陳宣裕不斷邀約,A4信任陳宣裕身為演藝圈知名前輩,應不會有踰矩行為,且考量該錄影地點偏遠,可節省時間及金錢,因而放下戒心答應邀約。陳宣裕即駕駛賓士休旅車搭載A4,以購買宵夜為由,先駕車至士林夜市購買宵夜,隨後將車輛駛往臺北市大同區大稻埕河堤停車場。

陳宣裕於車輛停妥熄火後,竟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下車走至副駕駛座要求A4下車,並自正面強行抱住A4,旋即打開車輛右後車門進入後座,強行將A4拉進後座,並關上車門,利用其體型優勢壓制A4,親吻A4之臉部及胸部、撫摸胸部及下體,並徒手扯開A4之襯衫,欲解開胸罩及扯下內褲,同時解開自身褲子下拉至只著內褲,再將A4抱至其大腿上,上下摩蹭,並繼續拉扯A4之內褲。惟經A4不斷掙扎抵抗,用力以腳蹬後座椅背,並跌落至右後座腳踏板處,瑟縮於該處且不斷向陳宣裕求饒,陳宣裕始作罷而未得逞。

士林地院審酌,被告為知名藝人,在演藝圈佔有一席之地,因節目錄製而與A4初次見面,竟為滿足一己性慾,利用A4對其身為演藝圈前輩之信任而放下戒心答應其邀約載送回家,反於過程中將A4載往深夜無人之河堤停車場,無視A4多次掙扎反抗,仍違反A4意願方式,以犯罪事實欄所載強暴方式對A4為強制性交而未遂,對A4之性自主決定權及人格尊嚴戕害甚鉅,造成A4心中陰影難以抹滅,所為惡性非輕,依強制性交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

判決指出,公訴意旨認被告就A1、A6、A8、A9、A10部分,亦分別涉有強制猥褻、強制性交或強制性交未遂之犯嫌,惟A1、A6、A8、A9、A10分別指訴己身遭被告強制猥褻、強制性交或強制性交未遂之情節,均未目睹被告對其他人之行為,已不得互為補強之證據。

法官認為,上述5名女子所述部分,或尚有瑕疵,或與客觀事證不符,且無其他補強證據足以佐證,此等部分依檢察官所提直接或間接證據,均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有為此等部分犯行之程度,因檢察官之舉證未能使本院形成超越合理懷疑之有罪確信,依「罪證有疑、利歸被告」原則,應對被告此等部分被訴之事實,均為無罪之諭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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