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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5 | 周刊王

新竹女房客男友租屋處輕生成「凶宅」 房東索賠300萬遭法院駁回

新竹女房客男友租屋處輕生成「凶宅」 房東索賠300萬遭法院駁回
新竹地方法院審理一宗租賃糾紛案件,房東控告租客因男友在租屋內自殺導致房屋成為凶宅,要求賠償300萬元。法院認為房屋無物理性損害,判決房東敗訴。(示意圖/Pixabay)

[周刊王CTWANT] 新竹1名李姓女子因許姓男友在租屋處燒炭輕生,房子成為「凶宅」,遭黃姓女房東提告求償300萬元。新竹地方法院近日判決指出,房屋「無物理性損害」,僅涉及交易價值減損,屬純粹經濟損失,因此駁回房東全部訴求,認定房客無需賠償。

根據判決書描述,黃姓女房東於2023年1月將新竹市東區一處房屋出租予李姓女子,租期1年,月租2萬1千元。同年7月29日,李女的男友許姓男子假釋出獄後暫住李女處,兩人因感情問題產生爭執,李女曾提出分手。8月3日,許男在屋內燒炭輕生身亡。

房東黃女主張,李女未經同意擅自讓許男入住,且兩人發生爭執後,導致許男輕生,使房屋成為俗稱的「凶宅」,嚴重影響未來交易價值,估算損失達300萬元,遂依《民法》相關條文提出求償。

李女則抗辯稱,承租時已告知房東許男會同住,房東當時知情。且許男輕生屬個人行為,不應歸責於她。許男為成年人,她既非其監護人,也無監督義務,亦難預見其自殺行為。

法院認為,《民法》第432條、433條及相關條文所指之「毀損、滅失」,係指租賃物物理上毀損滅失或功能損壞,而許男輕生行為並未造成房屋物理性損害,自殺行為僅造成交易價值減損,屬純粹經濟損失,與法條規範情形不符。

法院指出,系爭房屋並未因自殺事件受到外觀形體毀損或實體破壞,亦未影響使用功能,房東所有權並未受到侵害。許男為成年人,李女非其監護人,李女無法預料許男會選擇輕生,在男女感情糾紛本屬常見的情況下,選擇輕生終究非常態反應。

判決書亦提及,李女在發現許男購買燒炭工具時,曾立即通知其家屬並丟棄相關物品,已盡合理注意義務。許男精神狀況及情緒起伏非李女所能掌控,其自殺行為亦非李女所能預料。法院最終駁回房東全部訴求,認為李女無需負擔賠償責任。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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