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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2 | 周刊王

李俊俋請辭監院秘書長仍面臨刑事訴追 名律師點名北檢應辦貪污罪

李俊俋請辭監院秘書長仍面臨刑事訴追 名律師點名北檢應辦貪污罪
李俊俋昨日請辭監院秘書長獲准,但恐面臨司法風波。(圖/報系資料照)

[周刊王CTWANT] 日前面臨濫用公務車搭載愛犬的李俊俋昨(1)日晚間突宣布請辭監察院秘書長獲准,法官出身的律師林石猛5月27日於臉書指出:李俊俋被爆動用公務車送愛犬美容,引發「公器私用」爭議,李表示「已自請處分」。然而過去不就有公務員因類似情節被依貪污罪判刑,難道北檢這次沒有意見?

立法院今(2)日召開第11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邀請包含監察院秘書長在內相關單位列席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然而,前監察院秘書長李俊俋昨日晚間突然宣布請辭獲准,遭大眾質疑不敢在立法院上接受質詢。不僅如此,李俊俋還將面臨司法風波。

濫用公務車事件爆發後,陸續有對李的新指控浮出水面,包括李被質疑指派司機前往餐廳取餐等。國民黨立委於5月28日赴北檢告發李俊俋,指控其涉嫌《刑法》公務員背信與侵占國有財物等罪,要求檢調儘速調查並保全相關證據。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原訂今日邀李俊俋提出說明,但監院以「憲政慣例」為由,認為李不必出席。

法界人士指出,侵占在法律上係指,對於合法取得他人之物,本無處分權限,乃以不法所有意思,排除他人行使所有權而自行實現其不法領得意思之一切行為。例如:刑法第336條第1項「公務公益侵占罪」,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普通侵占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此條文適用於公務員。

又依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侵占公有財物罪」,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此條文同樣適用於公務員,由於李俊俋利用公務車載狗美容的違法事件就侵占部分同時符合刑法與貪污治罪條例,特別法應優於普通法;再者,該行為同時觸犯兩罪,一行為侵害單一法益,屬想像競合,從一重罪處斷,故應優先適用貪污治罪條例。

關於背信罪的部分,實務上認為,侵占是特殊之背信行為,背信指為他人處理事務之人,以侵占以外之方法,違背任務,損害本人利益之行為而言。故就處理他人事務之持有物,以不法所有之意思,據為己有,係屬侵占罪而非背信罪。

依據最高法院判決,認為公務員對於主管之事務,如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其服務機關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服務機關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即使不符合貪污治罪條例或其他瀆職罪特別規定之構成要件,而不成立貪污或瀆職罪名,仍可以背信罪處罰之。

換言之,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而侵害同一機關財產法益之情形時,應優先適用特別法貪污治罪條例;於不成立時,始得依普通法之公務員背信罪論處。綜合而言,若李俊俋同時犯下背信與侵占罪,則優先論處侵占罪;侵占罪中又優先論處「侵占公有財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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