劍青檢改憂心法庭直播衝擊審判公正 呼籲審慎評估修法影響

[周刊王CTWANT] 民眾黨提出《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主張針對「重大社會矚目案件」應開放法庭直播,此修正案已於上週5月23日二讀通過,檢察官團體劍青檢改於今(2)日發表聲明呼籲:直播法庭草案懇請緩議,莫讓「事實審」淪為「秀場直播間」。
劍青檢改指出,為保障被告人權與維護審判公正,美國、德國、日本、法國、加拿大等法治先進國家均禁止在法庭內進行直播、錄音或錄影。美國僅有部分州郡在民事、交通或輕罪案件中,經法官許可得以有限度開放直播,但整體態度依然極為謹慎。法治國家頂多於憲法法庭或最高法院「法律審」研議部分開放,我國憲法法庭開放言詞辯論直播也符合此一審慎作法。
現今唯一積極推動法庭直播、全面擴大適用到所有「事實審」的國家就是中國,由《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第11條:「依法公開進行的庭審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通過電視、互聯網或其他公共媒體進行圖文、音訊、視頻直播或錄播:(一)公眾關注度較高;(二)社會影響較大;(三)法治宣傳教育意義較強。」條文可得知,司法審判是公審大秀,或為政治宣傳,或為恫嚇人民,或為馴服教化,並非為了保障人權。
我國《法院組織法》修法草案第90條主張,針對「重大公共利益或社會矚目之案件」可進行法庭直播,此修法效果並非循序漸進,而是在沒有深思熟慮及配套措施的情況下直接仿效中國模式;更大的問題在於「事實審」直播的發動權有二,分別是「依被告聲請」或「依法院職權裁定」。劍青檢改強烈質疑,被告依據何種法理能享有「直播聲請權」?縱使被告人權應該保障,但「審判直播請求權」是否屬於其訴訟基本權?
在追求司法透明的同時,法庭直播可能對審判公正性造成實質干擾,尤其在事實審中尤為敏感。實務上,直播可能讓證人因顧忌曝光或遭遇輿論壓力而不願出庭作證,或在作證過程中調整陳述以迎合公眾期待,進而影響證詞的真實性。「審判透明」是手段,「保障人權」與「審判公正」才是司法的本質。若為追求政治或媒體效果而犧牲程序正義與人權保障,恐將使司法信賴反而倒退。
此外,被告、證人、法官與檢辯雙方在面對鏡頭時,將無可避免地受到「舞台效應」影響,言行出現迎合媒體或輿論的傾向,使整個審判過程漸漸從事實查明轉變為話語操作與形象塑造的競技場。如此一來,法院將不再是依法認定事實、追求正義的場域,而可能淪為媒體秀場,反而侵蝕了司法的核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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