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8-05 | 周刊王

男子因女兒與少年擦撞,情緒失控痛毆對方,士林地院依傷害罪判處拘役25日,並不得易科罰金。(圖/示意圖,Unsplash)
父護女心切失控動粗 淡水男出拳打12歲少年判拘役25日

[周刊王CTWANT] 新北市淡水區47歲黃姓男子因女兒與12歲少年騎車發生碰撞,情緒失控出手毆打少年,導致對方鼻部挫傷流血。士林地方法院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傷害罪,判處黃男拘役25日,且不得易科罰金,緩刑聲請亦遭駁回。
黃男與8歲女兒2023年年11月11日下午3時許,騎乘自行車沿淡水區中正東路42巷自行車道往捷運站方向行駛時,女兒與一名12歲少年發生碰撞。黃男見狀心生不滿,與少年發生口角爭吵後,竟徒手推倒少年的自行車並揮拳毆打其臉部,導致少年鼻子外觀紅腫挫傷、右鼻黏膜受損流血。
檢方依傷害罪嫌起訴黃男。審理期間,黃男坦承犯行並請求緩刑,但法院考量其施暴對象為未滿18歲少年,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應加重其刑,裁定不准易科罰金,且不予緩刑。
法官認為,黃男雖出於保護女兒動機,但未採理性溝通,反以暴力解決衝突,事後也未與被害人和解,因此判處拘役25日,由於適用兒少保護法加重其刑規定,最重本刑已超過5年有期徒刑,因此黃男不符合易科罰金要件,須實際服刑。全案仍可上訴。
此外,少年另指控黃男當場出言辱罵並推倒自行車致毀損,提告公然侮辱與毀損罪。法院審酌後認為,雙方各執一詞,無錄音等客觀佐證,即便黃男有情緒性發言,亦難認屬「以貶損名譽為目的」。至於自行車僅有輕微刮痕,未達「不堪使用」程度,毀損罪嫌亦不足,因此此部分判處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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