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私接樂天女孩商演遭球團炒魷魚 前領隊不服提告勝訴意外揭超高月薪
中職樂天桃猿隊前領隊浦韋青涉嫌私接商演今年初遭搜索約談,也因此事遭球團解僱向法院提僱傭關係告訴,判決出爐認為可記過而非免職,樂天應按月給付薪資18萬3千元。
桃園地檢署今年1月底指揮廉政署,偵辦樂天桃猿前領隊浦韋青與經紀人陳元凱,涉嫌安排樂天女孩私接商演活動,從中賺取不法利益1190萬多元,桃檢3月依背信、商業會計法起訴,並聲請沒收不法所得,2人也因此遭球團以違反工作規則解僱,浦不服向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近日判決出爐也意外曝光他超高月薪。
浦韋青稱並未與陳元凱勾結私接商演案件更無欺瞞球團,並未違反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球團以違法內處分將他解僱應屬無效,認為兩造僱傭關係仍存在,他也桃園市府勞動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主張球團解僱違法,請求回復僱傭關係遭球團拒絕,他要求樂天應給付資遣費、預告工資、舊制退休金共6百多萬元。
浦韋青指出,自2004年3月1日起在球團工作,期間曾任活動公關部人員、球隊副領隊、公司副總經理及營運處商品部部長等職務,最終約定每月薪資為新台幣18萬3千元,他於今年2月5日收到球團解僱通知書,內容以樂天女孩前經紀人陳元凱疑私接商演涉嫌背信等罪遭搜索約談為由將他解僱。
法官根據證人論述認定私接樂天女孩商演活動是前經紀人陳元凱,陳也證稱與浦無關,就算認為浦對陳失職監督不力,公司依據工作規則可對浦採取記過處分,免職並非唯一手段,認為浦依勞動契約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契約迄今仍存在,並依兩造勞動契約約定與民法僱傭關係規定,請求球團給付清償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判決指出,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證據,經法院斟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結果,球團應自今年解僱日隔天2月6日起至復職之前1日,按月給付浦韋青每月薪資18萬3千元,及自各該月次月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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