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撈到大村鯨下顎骨!66萬元求售 高雄漁民遭緩起訴處分
有民眾今年4月在網路上刊登販售鯨魚下顎骨,並開價66萬元,海巡署台中查緝隊獲報後循線追查,於高雄興達漁港附近一處貨櫃查獲大村鯨之下顎骨2支,全案移送台中地檢署偵辦,已予行為人緩起訴處分。
海巡署偵防分署台中查緝隊於今年5月接獲民眾檢舉,稱在網路社群媒體上發現有人販售鯨魚骨骸。為此,台中查緝隊會同高雄市政府海洋局及海保署台南保育站等單位組成專案小組展開調查,於5月28日在高雄市茄萣區興達漁港靠民權路側之港區內貨櫃查獲一副鯨魚下顎骨,經量測長度約274公分。
經主管機關委託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鑑定,為海委會公告一級保育類物種大村鯨之下顎骨,該物品雖尚未賣出就遭查獲,其販售行為仍已觸法,現台中地檢署依照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予以緩起訴處分。
海保署說明,大村鯨(學名:Balaenopteraomurai)屬鬚鯨科,為中型鯨,上頷背中央有一條明顯的縱脊,背鰭為直立鐮刀型,位於身體後三分之二處,胸鰭斜後上方常見有火焰型條紋延伸至下背區,下頷與喉部的顏色左右不對稱,左為深色、右為淺色。
由於大村鯨在2003年才被命名描述,缺乏全球族群數量的科學數據,IUCN瀕危等級列為DD(數據缺乏)。目前已知分佈點位於印度-太平洋區的熱帶至暖溫帶海域,故過去也被稱為熱帶鬚鯨。在台灣東部、西部有少數擱淺紀錄,花蓮海域曾有數筆賞鯨船目擊紀錄。
海保署表示,在台灣所有鯨豚均屬保育類動物,且受到野生動物保育法規範所保護,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5條規定,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任何人不得買賣或公開陳列、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包含保育類動物屍體、骨、角、牙、皮、毛、卵或器官之全部、部分或其加工品),違者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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