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忍!違法抓海豚「大卸八塊」誘鯊 屏東船長10萬交保
屏檢近日偵辦吳姓遠洋漁船船長違法獵捕海豚案,吳男指示外籍漁工殺海豚當誘餌,藉此提升鯊魚捕獲量,訊後諭知吳男10萬元交保並限制出境、出海。

屏東地檢署於26日發布新聞稿表示,接獲農業部漁業署通報加拿大聯邦漁業及海洋部(DFO)請求我國協助,指稱有第二級保育類野生動物海豚遭非法獵殺,隨指派民生專組檢察官賴以修負責偵辦,並會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八大隊、內政部移民署屏東專勤隊、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海巡署南部分署第五岸巡隊、農業部漁業署等單位共同組成專案小組,經縝密蒐證後,先於民國114年4月23日拘提遠洋漁船上的7名外籍漁工,又於同月25日上午持屏東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於東港漁港搜索吳姓船長駕駛的遠洋漁船及其於屏東縣東港鎮住處。

檢察官賴以修(白上衣者)偕同專案小組搜索「連○發」漁船。(圖/屏東地檢署提供)
屏檢指出,吳姓船長於113年6月間駕駛遠洋漁船在西北太平洋海域進行作業時,涉嫌指示船上外籍漁工撈捕第二級保育類野生動物海豚,將海豚宰殺後,利用其血塊做為誘餌,藉由鯊魚嗅覺靈敏之特性吸引鯊魚,以提高鯊魚捕獲量。
案經檢察官偵訊後,認吳男及7名外籍漁工,均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8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第1款之非法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嫌,對7名外籍漁工部分,諭知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對吳男則諭知交保10萬元並限制出境出海。

屏檢呼籲,海豚為我國公告之第二級保育類野生動物,屬於珍貴稀有物種,部分種類臨絕種,整體族群數量亦逐年減少。民眾應具備充分之海洋保育意識與責任感。
屏檢也提到,近年來已有多起國際組織揭露我國漁船涉及宰殺保育類動物的非法行為,嚴重損壞我國國際形象;特此呼籲,民眾切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凡有蓄意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之行為者,必將本於「速辦、嚴查」原則,積極偵辦不法行為,以維護海洋生態環境並彰顯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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