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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2 | 中天新聞

為1把傘纏訟1年半!婦人無罪確定 高院痛批檢警違比例原則

一名旅居國外30餘年的陳姓婦人到台北市中山區公所洽公,卻因一把米其林輪胎牌大傘失竊案,被檢警認定為竊賊而遭起訴。歷經1年半纏訟,台灣高等法院駁回檢方上訴,判決陳婦無罪確定。不過在判決書中,高院罕見加上近2500字的「附論」,痛批檢警追訴作為違反比例原則,質疑檢察官如「例行公事」般上訴。


為1把傘纏訟1年半!婦人無罪確定 高院痛批檢警違比例原則
(示意圖,非當事照片。)

案件起因於李姓男子到中山區公所辦事,離開時發現放在傘桶內、價值1500元的米其林輪胎牌藍色大傘不見,隨即報警處理。台北市警建國派出所調閱監視器後,發現一名「短髮齊肩」婦女曾到敬老櫃台諮詢,警方進一步調取當時段申辦敬老卡的4名女性檔案照,認為陳婦無論體型、臉型或髮型都與竊賊「有點像」,因而認定她涉案,陳婦雖百般喊冤,仍遭台北地檢署依竊盜罪起訴。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時,陳婦委託鄭姓律師出庭辯護。法院認為,監視器擷取的畫面不是解析度不足,就是只拍到背影,真正竊賊的臉部影像模糊,根本無法確定是陳婦。法官也質疑,警方雖掌握竊賊曾到敬老櫃台詢問,但不代表對方真的有申辦敬老卡,且警方調出的檔案照片,還是陳婦較年輕時的照片,與案發時外型有出入,這些跡證不足以證明陳婦涉案。

陳婦也提出手機紀錄及社會局列印資料的時間點,證明自己在竊賊偷傘的同時,本人應該還在區公所內。陳婦透過律師表示,自己長期旅居國外,當天前往中山區公所辦理業務後,可能誤認座位旁的雨傘,是從父母家中帶出的雨傘而帶走,對此深感懊惱,願意依法賠償並致歉,懇請檢方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一審法官根據種種跡證認為,無法形成有罪心證,因此判她無罪。

但檢方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向高院主張警方先比對竊賊穿著,才參考申辦敬老卡的4名女子照片,進而推定出陳婦就是拿傘的人,檢察官認為一審未盡充分調查義務,法院有必要調取另外3名申辦敬老卡女性的相片進行比對。

高院合議庭認為,依照現存監視器等證據,已無法確認竊賊的面容特徵、身形或身高,沒有必要再調取其他人相片比對。合議庭也發現,陳婦當天曾領取戶籍謄本,謄本列印時間點,在偷傘時間點的3分鐘後,可見傘被偷時,陳婦應該不在場。

高院合議庭在判決書中罕見加上「附論」,批評檢警在行使追訴犯罪權限時違反比例原則。合議庭指出,憲法是規範國家與人民權利義務關係的根本大法,拘束國家一切類型的公權力行使,當然包括檢察官在內。檢察官行使職權,既然受憲法基本權利限制,就應避免違反比例原則要求,這不僅包括發動或執行強制處分應遵守比例原則,在行使追訴裁量權限時亦應「禁止過當」。

合議庭強調,檢察官應體認到「實現正義是需要成本的」,引用經濟學者熊秉元的話:「對公平正義的追求,也必須考慮背後所付出的資源,而司法女神的長臂,顯然也只環抱有限的空間」。合議庭認為,民眾遺失一把傘,就一般生活經驗來看,拿傘者可能有不法意圖,但也可能是誤認是自己的傘,依照德國實務經驗,以50歐元作為開啟追訴與否的標準,檢警是否有必要為了一把雨傘開啟調查程序,或是在取傘者未必有犯罪意圖的情況下,開啟偵查,已有疑義。

高院指出,警方受理報案第一時間,調取區公所監視器釐清竊賊樣貌,符合比例原則;但警方調閱該時段敬老窗口所有申請民眾的個資,並將陳婦以外的民眾個資,一併附於偵查卷宗內的偵查作為,已經違反「過當禁止」原則。合議庭批評,檢察官在沒有證據可證明陳婦主觀上確有不法所有意圖的情況下,仍提起公訴,待一審調查釐清確認,陳婦不可能為本案竊盜犯嫌後,一審公訴檢察官「猶如例行公事般」提起上訴,誠屬可議。

合議庭更痛批,檢警在本案的追訴行為,不僅違反比例原則,損及無辜民眾對於個人資料的保護,且讓陳婦必須從偵查、一審與二審,不斷委任律師為自己辯護、自證清白,無端耗費數十、近百倍於該把雨傘價格的律師費用。高院嚴肅指出,檢察官應勇於承擔並善用法律賦予的裁量權限,該職權不起訴或緩起訴時,就應積極作為,不應上訴時就不該上訴,以維護人權、節約訴訟資源並確保司法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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