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孫安佐「玩火」真的玩出火!遭羈押禁見
孫安佐因發布自製噴火裝置影片遭檢警偵辦,士檢昨(16日)晚間將他聲押禁見,今天下午法官裁定羈押禁見,據悉案情升高關鍵的不僅僅是那把噴火槍,還包括被查獲數把疑具殺傷力的槍枝。

下午4點46分,孫安佐被上手銬腳鐐押上囚車,面對記者詢問:「會不會後悔自己的行為?」、「媽媽說不會來保你有什麼看法?」、「會不會怨恨經紀人切割你」等問題均全無反應,默默被帶上囚車直奔看守所。

據了解,孫安佐住處共被查獲2把槍枝,其中包含模擬槍及疑似改造槍枝各1,初步檢測顯示其中1把疑似具備殺傷能力,現已送交刑事局進一步鑑定。若最終確認符合具殺傷力槍枝標準,將直接涉及非法持有槍枝重罪,法律風險遠高於單純展示噴火裝置。

而士林地院法官也說明羈押理由:「被告經訊問後,足認其涉犯刑法第151條恐嚇公眾、第185條第1項以他法致生往來危險、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非制式獵槍罪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之1第4項之非法持有模擬槍罪,犯罪嫌疑重大,本案處於偵查階段,依卷內資料,尚有其他證人及共犯未到案待深入追查、釐清,審酌被告與相關共犯或證人間之關係,且以現今通訊技術便捷、迅速及私密之特性以觀,倘未將被告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難謂其不會與證人或共犯串證,故於案件偵查完備前,有事實足認被告尚有串證、滅證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羈押原因。本院權衡維持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後續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及維護社會秩序之公益目的,與羈押對被告人身自由干預程度,審酌本案有上開羈押原因,湮滅證據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可能性,難藉由具保或限制住居等替代處分加以防範,羈押手段乃合於比例原則,因認有羈押必要,被告應自115年5月17日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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