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車禍「7字口訣」自保 可否移車相關規定一次看
國道1號北上苗栗三義路段19日發生3死車禍,警方呼籲在國道發生車禍應謹記「開、放、離、撥、拍、移、等」7字口訣,優先保護自身安全,另車禍如無人傷亡應拍照後移置以免遭罰及避免二次事故。
警方調查,案發時Volvo休旅車在內側車道高速撞上前方2輛發生事故而停下的車輛,其中2人江男、李女下車商討時遭撞,另名菲籍乘客則在廂型車後座遭夾擊,造成3死3傷悲劇,肇事女駕駛在現場表示當時啟用ACC自動跟車系統,但進警局製作筆錄時卻改口否認說詞反覆,成為檢警調查重點。
但遭撞2車若發生事故後依規定緊急處置,應可避免發生這起重大的二次事故與傷亡、國道警方指出,車輛於國道故障或發生事故時,若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可遵循「開、放、離、撥、拍、移、等」7步驟處理,「開」開啟危險警告燈,「放」沿著路肩或護欄外,面向來車至車輛後方100公尺處擺放故障標誌,故障車輛停放於路肩時得於車輛後方50至100公尺處擺放故障標誌,「離」車內人員全部離開車輛,移動至安全處所,避免在車道上逗留、「撥」撥打110或利用高速公路1968App警政報案功能報案,「拍」拍攝記錄事故現場,最好包含車輛碰撞點、車損部位、與地面標線之相對位置,供肇事責任鑑定使用,「移」拍照記錄完後,儘速將車輛移至安全處所如路肩或避車彎,「等」等待員警抵達處理。
警方表示若車禍造成傷亡或車輛無法行駛,仍應先開啟車輛危險警告燈,接著放置故障標誌,車內人員移動至安全處所再求援,並保持現場完整等待員警抵達;警方提醒在國道上採取任何動作之前,例如解開安全帶、擺放故障標誌或移動車輛時,均應先確認自身安全後再行動,切勿於車內或車道上逗留。
另外,發生車禍到底可不可以移車,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條第4條規定,「不得任意移動肇事車輛及現場痕跡證據,但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或有人受傷且當事人均同意移置車輛時,應先標繪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後,將車輛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若發生事故當事人未依規定處置,道交條例第62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駕駛人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但若車禍造成死傷時依規定則不能移動車輛,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3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若當事人均同意且已標繪移置之例外狀況,則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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