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灣容積率爭議延燒 林欽榮:依法授權 與京華城案有明顯區別
【焦點時報/記者張淑慧 報導】針對媒體詢問民眾黨質疑「高雄亞灣2.0可以,為何京華城案不可以」,高雄市副市長林欽榮今(16)日表示,亞灣2.0與京華城案在本質上至少有三大差異:
首先,高雄亞灣2.0的都市計畫範圍早在民國91年即依都市計畫程序公告為都市更新地區,該區若採用都市更新開發,可享最高1.5倍的容積獎勵。此外,亞灣2.0都市計畫變更是依據行政院於112年5月21日核定的「亞灣5G AIoT創新園區推動方案」,屬國家重大經建計畫,市政府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進行專案變更。該計畫已完成法定程序並公告,容積獎勵則依高雄市都市計畫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最高不得超過1.5倍法定容積。相關變更旨在鼓勵產業投資,吸引營運總部或研發中心進駐,創造產業群聚效應及就業機會。反觀,台北市京華城並非都市更新地區,卻試圖違法「準用」都市更新獎勵,這是兩案的首要差異。
其次,兩案在公益與私利層面存在巨大差異。林欽榮指出,亞灣2.0經行政院核定為國家重大經建計畫,專注於AI產業發展,範圍達43.54公頃,全部為國有及公有土地,土地處分需依相關法規辦理,且投資獎勵僅限於該範圍內。反觀,京華城為1.6公頃的私人土地,採用都市計畫法第24條民間自提變更方式,試圖在無法律授權下取得自創性容積獎勵。亞灣2.0肩負國家發展重任,京華城案則以私人利益為主,兩者截然不同。
第三,容積獎勵的法源依據是兩案的關鍵差異。亞灣2.0的容積獎勵數額依都市計畫法第85條及高雄市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不得超過法定容積的20%,並符合內政部頒布的都市計畫審議原則。而京華城案在無法源依據下,採用自創容積,已遭監察院於2023年糾正台北市政府及相關單位。林欽榮強調,亞灣2.0依行政院核定的重大經建計畫及法律授權進行,與京華城案的操作方式完全不同。(圖/ 記者張淑慧 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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