逼死豐原五口李團長被求償 竟擺爛具狀不願被提解到庭

【焦點時報/記者許順德報導】臺中豐原王姓一家五口遇黃金、投資詐騙去年集體走上絕路,主嫌「李團長」李惠雯以龐氏騙局狠詐王家等12人1500多萬元,法院刑事一審依銀行法等罪判她11年徒刑;其中2名被害人再提民事求償,民事判決李惠雯應給付2人226萬6000元,可上訴。
李惠雯在2024年6月透過張姓美容師牽線認識王家大女兒,佯稱經營「網路團購」、「變賣黃金賺取利潤」,騙了王家五口752萬,連同另7名被害人共詐得1536萬元;臺中地院依銀行法吸金、恐嚇取財及詐欺等罪,刑事一審今年5月20日判決11年徒刑。
其中黃姓、林姓被害人再提民事求償,黃姓被害人說,透過張姓美容師認識李惠雯,李明知自己財務狀況不佳卻透過龐氏騙局謊稱經營團購,佯稱支付50至100萬元會費後,保證每月可獲利本金的10%利潤且保證還本,之後又以刷卡買黃金騙局,一共詐騙她223萬5575元,全額求償。
李惠雯因目前仍在羈押中,臺中地院民事庭合法通知,李女則具狀表明「不願被提解到庭」,因此未於言詞辯論到場,也沒提出任何書狀聲明或陳述,視同自認。
民事庭查,黃姓被害人審理時稱,李女連同團購、車貸還欠她156萬6000元,黃金部分她都已全取回,可見尚欠156萬6000元,黃金投資損失63萬9575元則已全數受償,判李應給付黃156萬6000元。
林姓被害人則說,她也是在張姓美容師介紹下,遭李惠雯以團購、黃金投資話術詐騙,各損失53萬元、17萬元,求償70萬元;對此,李惠雯同樣未到庭辯論,也沒提出任何書狀聲明或陳述;中院認定,李女詐騙林害她損失,依法應負侵權損害賠償之責,判李應給付林姓被害人70萬元。
《圖說》該案在臺中司法大廈審理。(記者許順德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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