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盧奧客!為1顆煎餃燒焦...大鬧攤販多日「逼登報道歉」遭重罰
台南李姓男子去年12月4日在永康區向林姓女攤販購買10顆煎餃,其中有1顆焦掉,店家表示願意更換或退款,遭李男拒絕,連續多天大鬧攤位,說攤販詐欺、侵占,「吃焦的煎餃會得癌症、會生病」,要求攤販登報道歉,甚至丟撒大把鈔票,表示要買焦掉的煎餃,但他否認藉端滋擾公共場所,台南地院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認已逾越容許合理範圍處罰鍰8千元。
根據判決,李男2024年12月4日上午到台南市永康區中正路與中正北路口,向林姓攤位購買煎餃10顆,稱其中有1顆煎餃焦掉要更換,林女答應更換或退款,李男卻拒絕,將煎餃放在攤位上並打電話報警,警察到場後,林女表示願更換或退款,李男仍拒絕並離開。
隔天上午李男再次前往攤販要求給煎餃,林女欲將保存的煎餃交給李男,李男又稱不要並直接離開。12月6日上午,李男又跑去攤位,大聲嘶吼稱林女詐欺、侵占,說吃焦的煎餃會得癌症、會生病、要求林女登報向其道歉後離開。
7日李男又準備大筆現金至攤位,表示要向林女購買燒焦、臭酸的煎餃,林女表示並無販售此種煎餃,李男將現金紙鈔丟在攤位、拒絕拿走,並要求林女打電話請警察處理後離去,警方到場清點現金並開立收據,10幾分鐘後,李男返回攤位要求取回現金,林女說現金已由警方帶回,李男即離開。
11日李男又到攤位要求取回現金,並稱賣煎餃會失德、影響後代子孫,隨即離去,林女報警處理。警詢時,李男辯稱他有吃藥,很多事記不得,但沒有藉端滋擾。李還向員警抱怨「買個煎餃都不能有意見嗎?如果說不要醬油、不要辣,也算妨害社會秩序、滋擾嗎?」
警方認為,李男藉攤商販賣煎餃燒焦,大聲嘶吼、丟撒現金紙鈔等方式,滋擾公共場所,依《社維法》將李移送台南地院新市簡易庭裁處。
法官依據林女及隔壁攤商的證詞,認定李男連續多日反覆前往林女攤位,電聯警方到處要求更換煎餃又拒絕、大聲嘶吼要求登報道歉、要求購買燒焦、臭酸煎餃、丟撒現金紙鈔,已逾越處理事端所容許之合理範圍,達到滋擾公共場所安寧秩序程度。
法官認為,李男雖辯稱有在服用藥物,但其行為時尚未達心神喪失、精神耗弱程度,不存在不罰或減輕處罰情事,依法裁罰李男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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