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暫繳申報9月開跑 請留意相關規定

【News586/記者彭慧婉報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者,114年度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自今(114)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除符合免辦理暫繳者外,應就其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繳納暫繳稅額或辦理暫繳申報,請多加利用網路辦理申報,省時又省力。
該局就114年度營利事業暫繳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一、應辦理暫繳之營利事業,可選擇下列申報方式(二擇一):
(一)一般申報
1.按上(113)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於自行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辦理暫繳申報,但營利事業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款者,仍應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一併辦理暫繳申報。
2.另為避免營利事業因一次性之房地交易,而面臨暫繳資金壓力,財政部於114年7月30日發布解釋令,自114年度起,即今年9月申報暫繳採「一般申報」方式者,其上(113)年度房地合一稅2.0分開計算之應納稅額,無需納入暫繳稅額計算。
(二)試算申報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合作社或醫療社團法人,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114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免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3規定試算應認列受控外國企業之投資收益),按當年度稅率計算暫繳稅額。
二、免辦理暫繳之營利事業:
(一)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第98 條之1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二)獨資、合夥組織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三)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四)113年度營利事業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或114年度新開業者。
(五)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其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六)營利事業按其113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幣(下同)2,000元以下者。
該局特別提醒,為提供多元及便利之繳納稅款方式,營利事業暫繳申報有應納稅款時,除可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或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四大便利超商(限應納稅款3萬元以下)臨櫃繳納外,亦可使用自動櫃員機(ATM)及透過晶片金融卡、信用卡、活期存款帳戶等方式繳納。營利事業如對辦理暫繳規定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圖:北區國稅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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